4月12日,廣東省司法廳在官網上發布了《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其中一條關于“教育懲戒權”的規定,引發社會關注。 條例送審稿第四十九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廣東不是第一例。 2017年,青島市政府發布的《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鼓勵教師嚴管學生,一直是中國傳統教育的特點。“教不嚴,師之惰。”《三字經》中的這句話廣為人知,其背后透露出的意思不言而喻——教師懲戒學生是負責,放縱不管才是失職。 然而,近些年來,教師越來越不敢使用懲戒權。究其原因,包括:懲戒措施過于嚴苛甚至出現體罰現象,多次引發社會輿論的譴責;家長過于偏愛孩子,對教師懲戒學生的容忍度越來越低;教師因為拿不準懲罰的尺度,為了避免麻煩只得“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等等。 但最近幾年,也有一些反思的聲音,認為過分抵制懲戒權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由于教師沒有一定的懲戒權,對學生不敢管、不愿管,一些違反教學秩序的學生會“越走越偏”,打架斗毆、校園欺凌等事件屢禁不止。這些學生不僅毀了自己,也侵害了其他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無論是過分抵制懲戒權,還是懲戒權缺失帶來的負面影響,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中缺少對于懲戒權概念和內容的界定,使得教師、家長、社會輿論等各方在涉及到懲戒的關鍵問題上無法形成清晰的認識和共識。 正是因為意識到這一點,青島、廣東等地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解決教師不敢管、不愿管學生的問題。 地方立法的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但更重要的是,需要通過國家層面立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首先,要對教育懲戒權的法律地位作出規定。教育懲戒權是教師根據國家賦予培養學生的職責,通過立法而獲得并在教育實踐中履行的一種職業權力,它是國家教育權的具體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其次,要對教育懲戒權的形式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法律可以通過列舉的方式,對于“什么樣的情形下可以懲戒”“懲戒的方式有哪些”“教師不得采取什么樣的懲戒方式”等關鍵問題作出規定,從而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再次,要考慮到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銜接。教師是行使教育懲戒權的主體,但教育懲戒工作的對象卻是未成年人,在對教師法作出修改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同時,有必要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做好銜接,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必須重視教師缺乏懲戒權所帶來的問題,有必要盡快通過修改教師法的方式,將懲戒權這一概念通過立法的方式固定下來,為教師嚴管學生提供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從而更好地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這也是依法治教的應有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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