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4月20日電 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與草案初審稿相比,二審稿將修正草案改為修訂草案,增加應受處罰的行為種類,加大對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懲罰性賠償。 當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對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二次審議。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在作審議結果報告時表示,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嚴懲重罰,形成震懾。二審稿作出多項針對性修改。 一是增加應受處罰的行為種類。對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或者報告,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代表機構或者指定的企業法人未依法履行相關義務,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未履行資質審查、報告違法行為、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以及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四類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對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落實處罰到人,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規定。 三是增加懲罰性賠償。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此外,對于藥品價格虛高和供應短缺等藥品領域突出問題,二審稿增加五方面規定,旨在加強藥價監管,保障藥品供應。 一是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二是國家實行短缺藥品預警和清單管理制度。 三是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產,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及原料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 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短缺藥品采取適當的生產、價格干預和組織進口等措施,保障藥品供應。 五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保障藥品的生產和供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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