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簡稱《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簡稱《決定》),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據了解,這次發布司法解釋,通過明確破產受理后借款的清償順序、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債權人會議表決機制、管理人處分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權限和程序等問題,鼓勵對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的資金支持,促進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建立法治化營商環境,需要破除各類要素流動壁壘,促進正向激勵和優勝劣汰。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破產審判,依法處置“僵尸企業”,進一步發揮破產在優化營商環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積極作用。 “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企業繼續經營對于重整至關重要,對于清算程序中將企業作為營運資產出售也非常關鍵。”劉貴祥分析說,債務人繼續經營的前提是能夠獲得新的借款,用來及時支付正常運營過程中的支出和相關費用,如果該類新產生的借款在破產程序中清償順序不明確,出借人就不好判斷其借款回收的風險,也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業提供借款。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用于債務人公司繼續經營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獲得清償。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須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信息資料,同時明確了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時的救濟途徑,以充分保護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副主任鐘真真表示,企業破產法修改已列入了立法規劃,具體修改內容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和改善營商環境,推動健全企業的破產法律制度,比如對法律的適用范圍、破產條件、破產程序、完善重整制度、健全關聯制度,以及個人破產制度等方面研究論證。 “當前,隨著破產案件數量的上升,破產中稅收管理和稅費政策協調、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破產費用保障等問題更加凸顯。人民法院將繼續履行好自身職能,積極推動外部體制和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關麗說。 據了解,今年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設立破產法庭。截至2018年底,全國法院已經設立98家清算與破產審判庭。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強制清算與破產類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長97.3%;審結11669件,同比增長86.5%。 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各類商事案件,推動形成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為持續提升民事訴訟效率,新發布的《決定》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明確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2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1次”。此外,《決定》適當擴大了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以實現簡化程序、快速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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