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向社會公開《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全文,決定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上述內容正是特約監察員的5項職責之一。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制定本辦法的宗旨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動監察機關依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中央高度重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此舉既是貫徹落實監察法的具體措施,也使得社會對監察機關的全面監督走向了規范化。 首要職責是監督紀檢監察機關 9月初,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印發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全文向社會公布。 工作辦法自今年8月24日起施行,規定了國家監察委特約監察員的聘請范圍、任職條件、聘請程序及任期、工作職責、權利義務等內容。 工作辦法強調,特約監察員工作應當“著重發揮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著力發揮參謀咨詢、橋梁紐帶、輿論引導作用”。 《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第九條更是細化了特約監察員的職責: (一)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對制定紀檢監察法律法規、出臺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監察建議等提供咨詢意見; (三)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專項工作; (四)宣傳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成效; (五)辦理國家監察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特約監察員是一支重要的社會監督力量,出臺《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旨在強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自我監督功能。 莊德水解釋說,國家監察委成立以來,如何監督監督者是一個備受社會關注的問題,特約監察員的設立,回應了這一社會關切。特約監察員制度是中國特色的社會監督制度,為此出臺專門的規章制度,有助于這項工作走向規范化。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院長杜治洲看來,《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的實施,為推動監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也表明,中央高度重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重視加強對監察機關的全面監督,包括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莊德水認為,工作辦法將監督職責放在特約監察員職責的首位,是一大亮點。特約監察員發揮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他一方面是代表社會、人民群眾對國家監察委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可以對相關業務工作進行監督。 “特約監察員本身是對監察委員會一個重要的外部監督力量,可以助推國家監察委員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還提出相關的工作建議和意見。”莊德水說。 一字之差體現監督走向規范化 1989年5月,原監察部印發《關于聘請特邀監察員的幾點意見》,開始建立特邀監察員制度。 原監察部要求,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在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專家、勞動模范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推薦的人員中聘請一批特邀監察員。當年,原監察部聘請了21名人士為首批特邀監察員。 從那時起到此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決定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特約(邀)監察員工作已走過了29年的發展歷程。 兩年后,也就是1991年12月,原監察部制定了《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當時,規定特邀監察員的任期是3年,規范的對象僅是原監察部,對地方監察機關沒有涉及。1996年,中央紀委監察部對特邀監察員任期作了修改,由3年改為5年。 資料顯示,自1993年至2010年,原監察部總計聘請了138名特邀監察員。 2013年10月,原監察部公布《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對特邀監察員工作進行指導和規范,自同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實施首日,監察部召開特邀監察員座談會,40名特邀監察員在會上亮相。 這40人來自反腐、法律、政治、醫衛、教育等各個領域,其中包括5名研究反腐敗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清華大學黨委副書記、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過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等。 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稱,黨的十九大以來,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憲法修正案通過、監察法頒布施行,國家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職責定位發生了新的變化,也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 監察法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人員必須“自覺接受監督”。 “按照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和監察法有關規定,圍繞新形勢下國家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職責定位,在梳理總結多年來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建立特約監察員制度,及時且必要。”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稱。 莊德水認為,特約監察員制度建立在特邀監察員制度的實踐基礎上,從“特邀”到“特約”,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卻體現了其背后的制度差異。“特邀”,具有臨時性的意味,“特約”,則具有制度化規范的意味。 莊德水進一步解釋說,特約監察員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制度約束關系。也就是說,不應該把特約監察員看作是一種政治身份,而應該是一種政治責任,有利于更好地發揮監察員的監督作用。 在杜治洲看來,從特邀監察員到特約監察員,名稱變了,但推動監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一以貫之的努力沒有變。 “擴容”后將更好收集民意民情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的規定,特約監察員主要從全國人大代表中優選聘請,也可以從全國政協委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媒體和文藝工作者,以及一線代表和基層群眾中優選聘請。 此外,特約監察員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在各自領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熱心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在莊德水看來,從具有代表性的社會各階層中發現和選拔特約監察員,說明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越來越重視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希望廣泛聽取民意,從而讓紀檢監察工作能夠更加接地氣。 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實施后,特約監察員的聘請工作會依法按部就班進行。 “我國監察體制改革提出監督全覆蓋,國家監察委的監督要全覆蓋,特約監察員的來源和范圍也應該更加廣泛,這樣更能代表各行業和基層的聲音。”莊德水說,“這種中國特色的社會監督制度運轉起來后,將發揮特有的效應。” 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的實施,為規范有序地組織開展特約監察員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必將有效推動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制度的實施將提高我國反腐敗工作的社會性和人民性,真正讓反腐敗成為一項社會事業,讓那些有責任心、有擔當的人以特約監察員身份參與到反腐敗事業中來,從而推動反腐敗向縱深發展。”莊德水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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