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條例體現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新浪微博數據中心發布的《2016年直播行業洞察報告》顯示,截至報告發布時,全國共產生了200家直播平臺,11歲至16歲的網絡主播占到總數的12%。 結合網絡主播的基數而言,這樣的占比并不算少。 近幾年,各地也在探索對未成年人擔任主播的規范方法。 2016年,多家從事網絡表演的主要企業負責人曾共同發布《北京網絡直播行業自律公約》,承諾所有主播必須實名認證,不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冊通道。 然而,不久前某直播平臺的未成年人脫衣、露體直播,將行業自律的初衷擊得粉碎。 在這樣的背景下,《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出臺,備受關注。 “在此之前,有關禁止未成年人做網絡主播的問題,僅僅是通過行業自律公約的形式,由各家網絡直播平臺自行落實,由于這種形式沒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實踐中的效果也不太理想,仍有網絡直播平臺放寬主播門檻,默許甚至縱容未成年人做主播。現在,武漢通過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對于規范未成年人做網絡主播的行為,效果會更好。”趙占領指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王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條例的規定,總體上符合民法總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未成年人擔任網絡主播的行為,本身不屬于我們通常意義上認識的純獲利益的行為,甚至也不能簡單說,屬于八周歲以上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條例規定,未成年人擔任主播需得到監護人同意,這體現了對于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立法精神,總體上符合民法總則的相應規定。”王雷說。 建議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 專家認為,《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在起到示范作用的同時,也有不足之處需要完善。 王雷認為,條例對于未成年人擔任視頻主播方面的規定,顯得過于簡單。“例如,對于未成年人擔任主播后從事的其他網絡行為,如何判斷是純獲利的行為,如何判斷是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等等,都沒有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 “針對條例中未細化的內容,有必要在民法總則的下位法中進行細化,對未成年人不同類型的網絡行為進行分類。例如,哪些是純獲利的行為,哪些是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哪些是嚴格禁止的行為等等,都需要國家層面的立法中作出規定。”王雷說。 “允許未成年人去從事一種職業,并獲取報酬,這是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也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陳一天指出。 “武漢的條例規定,視頻直播網站聘請未成年人擔任主播或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冊通道,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但是,卻沒有明確規定‘征得’的方式,究竟是當面征得、書信征得、電話征得、網絡郵件征得、網絡注冊協議征得中的哪一種,或者是都可以呢?如果每一種都可以,那么該規定并不是對未成年人進行網絡直播所作的限制,而是給全面放開未成年人進行網絡直播提供了授權的法律依據。”陳一天說。 對此,陳一天建議國家以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形式,全面禁止未成年人注冊網絡直播平臺賬號以及以網絡主播的身份進行網絡直播。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則認為,如果未成年人的直播內容積極向上,不影響正常的生活,沒必要全盤否定。“但是,在未成年人直播過程中,一定要進行實時監控,一旦出現違法的內容,應當及時制止。” 專家認為,由于網絡的無邊界性,地方立法并不足以將未成年人擋在不良的網絡直播外。 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員夏學民認為,武漢一地的立法不足以形成完善的保護機制,應將這一地方立法上升為全國立法,以法律強制力確保未成年人不得擅自涉入網絡主播領域。同時,要制定分級標準,對衣著、表情、聲音、舉動加以規范。 “網絡直播平臺的經營都帶有跨地域性,地方出臺法規只對在該地有經營實體的平臺有影響,因此還是有局限性,建議通過全國性的立法予以解決。”趙占領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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