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核安全法》首次以法律明確核損害賠償制度 中新社北京2月7日電 (記者 阮煜琳)《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國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官員7日在北京舉行的媒體座談會上表示,這是中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核損害賠償制度。 中新社記者 鐘欣 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以下簡稱《核安全法》)于2017年9月頒布,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中國核安全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司長郭承站對記者表示,《核安全法》作為核安全領域的根本法,通過設立嚴格的標準、制定周密的制度,實行嚴格的監管,并對違法行為實施嚴厲的處罰,對保障核事業安全可持續發展、捍衛國家安全、維護公眾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核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這是中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核損害賠償制度”,環保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有關官員對記者說。 據介紹,《核安全法》頒布實施前,國家對于核損害責任的制度,主要體現在2007年《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中,其中規定核電站的營運者和乏燃料貯存、運輸、后處理的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3億元人民幣;其他營運者對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損害的最高賠償額為1億元人民幣。核事故損害的應賠總額超過規定的最高賠償額的,國家提供最高限額為8億元人民幣的財政補償。 “這次《核安全法》規定的核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核設施營運單位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核損害嚴格責任的體現”,這位官員表示,核損害具有賠償金額巨大、涉及地域較廣、涉及人員眾多等特點,損害過程隱蔽,致害機制復雜,認定責任主體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 《核安全法》還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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