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余凌云和王太元都持這樣的觀點:立法層面比較完善,主要是在執法中解決問題。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看來,刑法中規定的暴力威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就已經涉及“暴力襲警”的相關處罰。 “‘暴力襲警’不過是妨害公務的一種情況。”阮齊林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將襲警條款作為一個從重處罰的情節吸納進妨害公務罪中,可以說是一個‘折中方案’,既考慮到警察的呼聲和要求,也考慮到保證刑法體系的完整性與和諧性,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余凌云說,我國已經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當執法現場出現暴力抗法的情況,警察應該如何處理,可是缺乏具體的操作細節。 阮齊林認為,對于暴力襲警從重處罰合乎情理,既是維護警察權威、法治權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強公眾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警察執行公務與其他執行公務相比,更具特殊性,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發揮著重要作用。而暴力襲警是妨礙公務中的嚴重行為,如果連法律都無法保障警察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對社會負責?” 在余凌云看來,想要有效遏制襲警案件的發生,首先要提高公眾遵紀守法的意識,同時要不斷完善救濟途徑,“比如,給老百姓提供快捷的臨時性的救濟;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能真正解決問題。行政機關也要進一步強化執法規范,嚴格依法行政,而且在執法過程中要加強普法”。 “要在根本上解決暴力襲警問題,全社會應形成一種相互理解的風氣。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警民雙方進行嚴格‘訓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說,“首先,民眾要樹立法治意識,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治軌道內執法時,民眾要盡量配合,平時需學習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養;其次,警察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和章程,規范執法,并進行大量的案例學習,這樣才能在執法時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置。” 他同時表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應該遵循“嚴而不厲”的原則,面對襲擊警察的任何行為,一定要立即處置、零容忍,而不是一味忍讓。等到出現暴力襲警的嚴重行為時才進行處置,往往為時已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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