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增加9省 用水得算“綠色賬”
2017-11-29 06:53:53?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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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 根據《實施辦法》,除規定情形外,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對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稅,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征稅。 《實施辦法》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4元,其中北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稅額為試點省份中最高,試點省份可根據實際情況上調稅額。 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于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 為支持農業生產、鼓勵水資源循環利用等,《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對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對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稅等6項減免稅情形。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采取差別征稅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用水需要。”劉尚希表示,費改稅后,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稅額標準基本沒有改變,其正常用水負擔不會增加,同時對合理的農業生產取用水量予以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從低征稅,不增加農民負擔。考慮到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加大節水投入,主動采取措施減少用水量、調整用水結構和轉變用水方式,一些企業的納稅額會有所減少。 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管理權,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王建凡表示,考慮到試點省份差異較大,改革試點確定了適當授權的原則,根據各地水資源稟賦、取用水類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的狀況,在統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確定具體稅額等管理權,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政策,調動地方積極性。 據悉,此次納入試點的9個省份,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經濟發展水平等與河北省有所不同。北京、天津經濟發達且嚴重缺水,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全國最高;山東、河南屬于南水北調受水區,因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需要,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也較高;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是礦業大省,采礦排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對采礦排水征收的水資源費金額大;四川水資源豐沛,水力發電項目多,水力發電取用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對水力發電取用水征收的水資源費金額大。 針對9個省份的情況和特點,《實施辦法》明確了不同水資源狀況和取用水類型的征稅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發電、采礦排水等具體征稅規定,并確定了差異化的最低平均稅額標準。 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實施辦法》確定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準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征稅和取用水信息資料。 “實現納稅人、稅務部門和水利部門三方共享涉稅信息,既發揮水利部門在水資源管理上的專業優勢,又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優勢,更好地形成征管合力。”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目前9個試點省份水利部門已向稅務部門移交6.4萬戶取用水戶檔案,重點納稅戶移交基本完成,稅務部門據此建立了水資源稅納稅人清冊和稅源數據庫,能夠確保擴大試點政策平穩落地、精準實施。 數據來源: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 本報記者 吳秋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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