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行人與交易所協商確定企業上市日期
2017-11-09 15:2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陳瑋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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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人與交易所協商確定企業上市日期 若發生重大事項需履行相應會后事項程序 ■本報記者 朱寶琛 新股發行緊鑼密鼓地進行。今天,將有安達維爾和國立科技兩只新股在深交所上市。那么,對新股上市的時間是否有規定?對于投資者提出的這一問題,證監會日前進行了說明。 據介紹,《關于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到上市所需時間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發[2001]144號)規定:“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滬、深分公司應調整相關運行規則和程序,滿足新股發行結束、募股資金到位后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盡快上市交易的需要,逐步達到該間隔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個交易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與上市業務指南(2017年修訂)》規定:“一般情況下,新股在發行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須視情況順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規定:“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請文件后七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出現特殊情況時,本所可以暫緩作出決定。” 同時,《關于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號)第一條規定:“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公司,在獲準上市前,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仍應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繼續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擬發行公司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給予持續、必要的關注。”第五條規定:“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擬發行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第一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說明,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出具專業意見。”《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于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規定,在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經審閱無異議的,方可履行后續程序。 證監會表示,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上市日期由發行人與交易所根據相關規則協商確定,若發生重大事項,則需履行相應會后事項程序。由于個體情況不同,具體某個發行人的上市安排,投資者可咨詢該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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