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0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辦法》自9月29日施行。《管理辦法》明確,代儲企業如有在中央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擠占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套取中央儲備糧差價、虛報冒領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以中央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等行為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代儲資格,并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調出其承儲的中央儲備糧。 《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同一庫區提出申請的倉容在2.5萬噸(含2.5萬噸)以上,或者罐容在3000噸(含3000噸)以上,并且倉房(植物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應具有一定數量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應具備糧油常規質量和儲存品質檢驗能力,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獨立檢驗場所;應有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臨近公路,交通便利; 《管理辦法》還規定,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近2年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糧油儲存事故,沒有發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財產損失超過20萬元的安全生產事故;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數且不存在違反財經法規被財政、審計、稅務處罰的情況,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和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及仲裁等;被取消資格不滿3年的,不得再次申請代儲資格。 《管理辦法》明確,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定期進行,具體時間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需對材料內容進行技術性審查論證的,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期限內,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管理辦法》指出,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企業需要延續已經取得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提出延續申請。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取得代儲資格的企業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選定承儲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管理辦法》規定,代儲企業有中央儲備糧儲存安全存在隱患、儲存中央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等行為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 《管理辦法》規定,代儲企業如有發現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藏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發生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等行為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并報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代儲企業管理檔案。情節嚴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代儲資格,并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調出其承儲的中央儲備糧。 《管理辦法》規定,代儲企業如有在中央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擠占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套取中央儲備糧差價、虛報冒領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以中央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等行為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代儲資格,并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調出其承儲的中央儲備糧。 《管理辦法》明確,從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審查和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或者發現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而不及時取消其代儲資格,以及其他行為給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選擇未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承儲中央儲備糧,確定代儲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發現代儲資格企業不符合要求未報告并仍選定其承儲中央儲備糧,或者因其他行為給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指出,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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