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媒報道,近日,對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解散眾院正當性的質疑聲不絕于耳。日本政府及執政黨主張稱“解散是首相的專權事項”。 然而很多專家認為日本《憲法》條文未明確規定、憑首相的判斷可自由解散這一解釋存在問題。尤其對此次解散“最大目的是維持政權”的質疑無法消除,解散做法本身也可能成為爭論焦點。 “為了戰勝國難,如今必須傾聽國民的聲音。”在25日的記者會上,安倍提及少子老齡化等威脅,強調了解散的“大義”。 日本在野黨則批評稱“是逃避被追究‘森友’及‘加計’兩個學園問題”、“政治私有化”,強調是濫用解散權,但閣僚及執政黨高層則紛紛表示容許。 據了解,日本憲法關于解散眾院的規定在第69條和第7條。第69條規定,內閣在眾院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決時,如十日內不解散眾院必須總辭職。 第7條規定,解散日本眾院是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為國民行使的“國事行為”。據稱解散乃首相專權事項這一認識是以該條文為依據。 日本最高法院1960年的大法庭判決中稱“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國家行為屬于法院審查權以外”,用“統治行為論”來避免作出判斷。基于第7條的眾院解散在那之后也多次出現。 日本前檢察官、律師鄉原信郎指出:“若考慮到立法的過程和意圖,解散應當僅限于根據第69條。使根據第7條的解散成為既成事實、被視為首相專權事項的做法是對‘議會內閣制’的輕視。” 安倍此次在內閣支持率回升、民進黨混亂的情況下決定解散眾院,對此鄉原批評稱“在任何時候都能強行決定的機制中,議員的立場變得無足輕重,執政黨內部的討論被封殺”。 日本大學法學部教授巖淵美克(政治學)也表示:“在議會制民主主義下,讓國民選出的議員辭職是非常重大的判斷,應當控制行使解散權。” 安倍說明稱解散的理由是改變消費稅增稅部分的用途,對此巖淵也表示懷疑道:“決定解散的時機全由首相官邸主導,就像是首相的獨裁。到底是沒有應問信于民的‘正當理由’,過于粗暴。” 日媒指出,本次選戰中,圍繞修改第7條以限制解散權的討論能否深入將備受矚目。 |
相關閱讀:
- [ 09-29]安倍出席中日邦交正常化45周年及中國國慶活動
- [ 09-29]日本大選選情激烈 新老對手“組團”挑戰安倍
- [ 09-28]民調:64%的日本人反對安倍解散眾議院舉行大選
- [ 09-28]在野黨“合縱”阻擊自民黨 安倍政權要終結?
- [ 09-27]安倍閃電實施大選是危險賭博:"靠直覺行事"恐失算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