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30日消息(記者 杜震 司澄清)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五道古火會”在全國來講,可能知道的人并不多,但在趙州橋所在地的河北省趙縣,可以說是深受當地老百姓歡迎?!拔宓拦呕饡币呀洷涣腥?012年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傳承人是今年79歲的趙縣村民楊風申。 但在去年2月19日,楊風申在制作古火會上需要燃放的煙花時,被警方拘留,后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楊風申覺得自己冤枉,做了20年煙花,從來不知道這會違法。記者昨天了解到,楊風申一案終審裁定為維持原判。為什么延續了上千年的非遺項目會觸碰法律紅線?如何避免類似尷尬的發生? 楊風申老人一直處于取保候審狀態。在家里,楊風申一直不愿出門,一來對判決結果不服,二來因為這樣一次事故身體狀況也大不如以前。昨天(29日)下午,記者對他的大兒子楊現坡進行了電話采訪。 楊現坡:原來身體特別好,現在因為這件事特別孤言少語,不愛說話,身體各疾病都出來了。經常為解決古火會的事跑東跑西。 楊現坡告訴記者,1996年,父親的師傅杜老命去世,父親楊風申順理成章地接過老會頭的班,成為古火會建國后的第四代傳人。20年來,每年的正月十五會吸引很多人看父親的表演。 楊現坡:十里八鄉,包括外縣,幾十里地,幾十公里都過來看。還有消防、治安,(正月)十五這一天他們都要過來維護治安,包括醫院的急救,都會來,他們每年如此。 五道古火會已在趙縣南楊家莊村流傳了幾百年,近年不但沒消亡,反而一年比一年旺盛,目前已被列入河北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據當地文化部門考證,在會上燃放“梨花瓶”,則是古火會活動的標配。包括“省級非遺傳承人”楊風申,制作“梨花瓶”都已20年。據河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網介紹,趙縣五道古火會是以燃放煙火來慶祝豐收的盛大民俗活動,每年都要放煙火、唱大戲、掛彩燈,還邀請鄰村民間藝術隊來助興表演,豐富了群眾文化生活,具有很高的研究價值和藝術欣賞價值。 按當地村民的描述,每年元宵節晚上八點左右,一盞五角星狀的燈籠亮起來,上書八個大字“千年古火,永放異彩”。這就是燃放焰火的號令燈,由會頭楊風申執掌。號令燈行進到哪里,哪里的焰火就開始燃放。楊風申執著號令燈緩緩前行,而在它的停留處,炮聲驟響、禮花飛騰。 按照流傳下來的規矩,除了會頭楊風申外,村里其他人都不知道制作“梨花瓶”煙花藥的配方。對于楊風申來說,煙花有古方配置,市場上買不到,只能自己配制。20年來,楊風申都會制作200個左右“梨花瓶”等煙花成品進行表演。但去年縣里的工作人員告訴他,正月十五會有電視臺來錄制節目,為拍攝需要讓他多做點,所以楊風申準備制作六七百個煙花。就在楊風申已經做了200多個煙花時,院子里來了幾個民警。 楊現坡:當時去了五六個,縣城關分局治安民警過去了。去了錄像,把東西查沒,然后取證。他們人走了,二次又過來,才把人帶走。警察說了經人舉報,我們才過來,查這個事,才抓你。 當天,楊風申被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天后,楊風申被取保候審。2017年1月4日,趙縣人民檢察院以楊風申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4月20日,趙縣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對于這個判決,無論是楊風申,還是他的兒子楊現坡都不能理解。楊現坡說,父親隨后又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楊現坡:我是非物質文化傳承人,你國家給我經費,給我經費干嘛?就是做這個東西唄,沒這個東西我就不叫非遺了。我是通過看法律書我才知道這么嚴重。 趙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經趙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楊風申因該村過廟會,組織部分村民在該村居民區非法制造煙花藥被舉報。公安干警當場查獲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煙火藥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經鑒定,查獲的煙火藥具有爆燃性。趙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風申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楊風申的辯護律師楊昱表示,按照法律條文,楊風申老人確實觸犯了法律,但法院判決太重,因此他一直在為當事人做罪輕辯護。 楊昱:我的主要的辯護觀點主要就是說‘楊風申’他已經79周歲了,就是超過了75周歲了,那么從這個角度來講應該是減輕處罰。那么他制作‘煙火藥’也不是說是有其他的非法的目的,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主觀惡意上是非常非常小的,而且最終也沒有造成人員和財物的損傷或是損害。 楊風申案被媒體報道后,也引發了網友熱議。一部分網友認為法院判決缺少溫度,并稱“照這么下去非物質文化遺產怎么傳續后代,這法律是在保護非遺,還是在害非遺?”而認同法院判決的網友則表示,“楊風申被判刑與非遺傳承人的身份無關,刑法不能因為他是非遺傳承人,就認為他制作火藥的行為對他人不會造成危險?!?/p> 針對此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何兵教授昨晚接受了《新聞縱橫》值班編輯的采訪。何兵認為,此案入刑并無不當,但考慮到當事人的“非遺傳承人”身份,和年歲已高的事實,應當在量刑上有所減輕。 何兵:就這個案子來說,(查獲)的煙花爆竹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標準,所以定罪應該沒有問題。非遺傳承人的特殊性在本案中,只是一個量刑的因素,而不是一個定性的因素,因為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國的《刑法》規定,75歲以上犯罪的話,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本案中,他的年紀是79歲,已經遠遠高過75歲,第二個是主觀上的惡性其實不重,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應該處以緩刑就可以了。 然而,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原秘書長李霄林律師持不同意見,他表示,鑒于當事人制造煙花的行為是為了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主觀上沒有惡意,因此根本不宜追究刑事責任。 李霄林:一個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它是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楊先生的行為被宣布為非遺文化項目,所以他的運作是有正面意義的,而不是危害社會的。我們不能夠說拿氣槍打氣球,只要有槍,就是犯罪;制造了煙火,有了炸藥就是犯罪,我們要看他制作這些東西到底是為了什么。我認為他根本就沒有主觀惡性,所以在這種行為上,是不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最合適的處理方法是,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是,他這個行為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那你首先應該和宣布他為非遺傳承人的這個機構去協商,協商出結果來,然后通知他,比方說,你這個活動,因為它涉及到煙火,可能有危害性。你不能這邊鼓勵他做,這邊要抓他的犯罪,結果讓一個普通老百姓承擔了對他最不利的后果。 編輯查找資料發現,浙江溫州市泰順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藥發木偶戲”也曾遇到類似問題。2008年5月,該項目傳承人周爾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縣政府立即召開協調會,認為其行為是為了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主觀無犯罪故意,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可依法免除或從輕處罰。之后,法院一審判決周爾祿免予刑事處罰。無獨有偶,猴戲藝人鮑鳳山的遭遇也印證非遺與法律的摩擦不止一起。 需要注意的是,類似案件引起關注的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的“非遺傳承人”身份。我國在2011年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有專業人士指出,相似的多起案件恰恰暴露了“非遺法”與“刑法”等其他法律的銜接還有待完善。如何更好地保護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傳統民俗活動,需要相應法律的清晰尺度,有了清晰的尺度,法律才會更加有力量,也會有恰當的溫度。但在法律真空被填補之前,如假包換的省級“非遺”與白紙黑字的法律文件發生碰撞的時候,受傷的決不應該是藝術的傳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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