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原司長童敏,利用職權,為8名請托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請托人給予的現金、汽車、銀行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16萬余元。近日,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司長伙同情婦收8人316萬 現年54歲的童敏是江西省南昌市人,案發前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童敏利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食藥局食品許可司司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以下簡稱保化司)司長、國家食藥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司長等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分別為請托人毛某等8人提供幫助,為此,多次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上述請托人給予的現金、汽車、銀行卡等316萬余元。 幫忙洽談業務收本田雅閣轎車 2000年前后,時任南昌市市長助理的童敏,邀請某投資公司總經理毛某去南昌洽談開辦企業股權交易中心,并協調了當時的南昌市市長和主管副市長與毛某會談,但雙方洽談未達成一致意見。 2002年6月,毛某將一輛本田牌雅閣轎車交給童敏使用。后直到案發童敏也沒有將車歸還給毛某,經鑒定,該車在當時的評估價格為27萬元。 童敏供述稱,他是在一個飯局上經別人介紹認識的毛某。2000年左右,他在南昌市掛職任市長助理,毛某到南昌找到他,說他們公司想在南昌市開辦一個股權交易中心,由毛某自己或公司投資,毛某想請童敏引薦南昌市政府的相關領導。童敏給當時的南昌市市長進行了匯報。后來一天晚上,在南昌市政府平時招待用的場所,市長安排童敏與當時南昌主管流通和商貿的副市長一起和毛某吃了一次飯,聽了一下毛某的想法。但因為覺得開辦股權交易市場在南昌不具備相關條件,所以沒有談成。童敏稱,2002年,他和毛某兩家人在一起吃飯,偶爾說到妻子接送女兒上學不太方便,毛某后把一輛本田雅閣轎車借給他家使用。 毛某稱,他沒向童敏提過還車的事情,童敏也沒有向他提過歸還的意思。 以借錢為名要企業老總支付女兒留學費 2009年,童敏在中國保健品協會召開的一次會議上認識了時任協會副會長的趙某,當時童敏是國家食藥局食品許可司司長。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趙某的公司先后向國家食藥局提交申報資料,趙某請托童敏幫忙加快審批進度,童敏答應盡力幫忙,后童敏在審批表司領導復核欄簽字批準。 2011年上半年,童敏以借為名,要求趙某為女兒支付加拿大元10萬元的學習費。同年,趙某委托他人向童敏的女兒支付了加拿大元10萬元(按2011年最低中間價折算折合人民幣60.883萬元)。后童敏沒有歸還,也沒有向趙某表示歸還。 童敏稱,他剛開始是向趙某借錢,想著等在南昌的房子賣了就把錢還給趙某,但后來南昌的房子一直沒有賣掉,還錢的事一直拖著。再后來,他就不想還這筆錢了。 二中院認為,童敏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職務晉升等事項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16萬余元。最終,法院以童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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