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4日電 (記者熊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4日就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復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復公司)訴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等專利侵權行政處理行政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撤銷京知執字(2016)854-16《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確認蘋果上海公司和中復公司的涉案行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 佰利公司是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蘋果上海公司、中復公司及中復公司工體商場許諾銷售、銷售iPhone6和iPhone6Plus手機的行為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被訴決定,責令蘋果上海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及中復公司工體商場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iPhone6和iPhone6Plus手機。 蘋果上海公司和中復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決定,確認原告涉案行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專利權。 法院審理認為:涉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屬于依申請而非依職權行政行為。佰利公司未提出處理請求,而蘋果上海公司僅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處理程序的前提下,被告依職權通知蘋果上海公司作為共同被請求人參加行政處理程序違反了依法行政原則。此外,在相關決定中有關問題的認定可能影響被告行政處理結果,且蘋果上海公司已向被告就該決定申請口頭審理的情況下,被告未在處理程序中聽取各方當事人針對有關決定的相關意見,違反了聽證原則。此外,被告對于蘋果上海公司提交的鑒定意見、市場調查報告等其他具有重要相關性的證據并未提及,也未說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據,違反了行政公開原則。 此外,法院認為,被訴決定對于涉案專利和被訴侵權設計之間區別設計特征的認定存在遺漏等。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確認其不侵權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后,原告蘋果上海公司、中復公司對法院判決表示認可,被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經過研究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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