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報》45周年 中美關系需要再定義
2017-02-28 10:08:32? ?來源:中國網 責任編輯:蔡秀明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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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第四個聯合公報嗎? 衡量一組雙邊關系穩定性、確定性的標尺,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它是否有足夠的法律和政治文件加以框定(DEFINE)。對中美關系這樣一組復雜關系而言,政治文件的作用不僅是道義上的,也具有法律意義。 現距中美之間最后一份聯合公報的發表已經過去30多年了,盡管三個聯合公報仍有現實意義,但它們的內容已不能完全覆蓋當今世界和中美關系的基本特征,《上海公報》對越南問題及亞洲其它問題的看法早已過時,美國售臺武器的事實操作一再突破“八一七公報”中的美方“逐步減少它對臺灣的武器出售”、“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后的解決”默契,臺灣問題也不再是中美關系居于表面的唯一核心難題,如今需要兩國領導層傾力關注、妥善處理的共識合作點和分歧敏感點大多是全球性的。 最重要的是,中國在成長,美國在改變,中美關系的性質和影響今非昔比了,其所依托的世界也大不相同了。如果說上海公報重點解決的是在美蘇爭霸背景下中美相互靠攏并打開重新交往之門的問題,建交公報重點解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與美國交往的地位問題,“八一七公報”聚焦的是美國售臺武器問題,那些現如今中美之間需要的指導原則顯然已經遠遠超出了合法性范疇。 過去數年來,用什么樣的新的政治文件指導兩國關系,在雙方高層和戰略學界頭腦中一直是個若隱若現的問題。2011年1月美國前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斯考克羅夫特曾在《紐約時報》發文主張中美締結一份新的歷史性的聯合公報。后來,李侃如、基辛格、蘭普頓等不同代次的知名人士均曾表達過相近的愿望,中國國內專家學者逢重要高訪也時常發出類似聲音。 霍普金斯大學教授蘭普頓2015年5月6日在世界中國學論壇會議上演講時建議,中美應發表“第四個聯合公報”“闡明一、兩個主要觀點”,規劃一種遠見:第一,世界已經改變、權力分布已經改變,均勢和穩定是我們共同的目標,而讓任何一個國家來主導都不足以達到均勢的穩定;第二,兩國將會通力合作,并與別國合作,共同建立和調整當前的經濟和安全機制,以反映新的現狀。 不過,更多人并不認為第四個聯合公報有多大可能性。長期以來,對于已有的三個聯合公報,中方強調的次數和程度要比美方多得多,在理解上也比美方廣義得多。在美方內部看來,三個聯合公報是形成在冷戰結束前的遙遠過去的“過時貨”,它們并不具備足夠的法律約束力,即便有那么一些法律約束力也不能凌駕于美國的國內法之上,因而不應成為約束美國對外政策的一勞永逸的“枷鎖”。美國政府同時更沒有興趣為自己敲造一個新的“枷鎖”。 如有第四份中美聯合公報,它必須面對的一個關鍵性問題是如何在兩國之間達成共識,重申、延續已有三份聯合公報至今仍然具有意義的精髓部分,特別是在臺灣問題上。而這一旦以第四份聯合公報為殼重新談判,無異于在中美之間引爆一顆埋藏已久的政治上的定時炸彈。要么,雙方就得巧妙繞開這個難題,把第四份公報的焦點聚集在那些兩國能夠達成共識的問題上。然而,臺灣問題恐怕無法繞開。如果有第四個公報的話,臺灣問題仍將是核心。 必須承認一個事實,雙方在社會上尚未形成有利于推出第四份中美聯合公報的共識基礎和創意氛圍,這種創意必須超越雙邊關系的固化思維,為之樹立一個全球視野。再怎么說,聯合公報都只不過是個形式和載體,關鍵是兩國領導人是否清楚中美關系內核正在發生變化,并能夠從中獲得足夠的想像力,為中美關系的新階段確立理應屬于它的“時間價值”。即便沒有第四份聯合公報這個外在形式,中美高層也很有必要通過彼此之間的戰略和政策協調向國際社會作出“再保證”。 當年《上海公報》的發起人和談判者之一亨利·基辛格博士在回顧談判經歷時說,“蘇聯的威脅為中美修好提供了推動力,但兩國面臨的更大挑戰在于,必須建立起幾十年合作的信念”;“美中修好的好處并不是永恒的友誼或互相融洽的價值觀,而是重新達成全球力量平衡。” 《上海公報》簽署45年后,中美關系已成長為世界上最重要、最復雜同時風險指數較高的一組關系。前所未有地,中美雙方均以強勢姿態面對對方,軍事安全因素對兩國關系的塑造作用直接而強烈,加上網絡、外空等非傳統安全領域的較量,兩國關系站在新的十字路口。今后中美關系面臨的一大挑戰將是,缺少了共同戰略目標,利益交融再深厚也無法絕對確保兩國不起沖突。在這樣的情況下,紀念《上海公報》尤具意義。 時隔45年,《上海公報》的一些內容雖已不再適用于現實世界,但它的精神永駐,那就是相互尊重、合作共贏,尤其要相互尊重核心利益。《上海公報》的另一精神內核便是對話精神。從某種意義上講,中美圍繞《上海公報》構建共識的過程,特別是毛澤東、周恩來與基辛格之間的交談,正是兩國最早的戰略對話。過去八年間,《上海公報》精神轉換為中美新型大國關系理念的關鍵內涵。盡管“新型大國關系”提法隨奧巴馬卸任淡出人們視線和雙方政府公文,但其所強調的不沖突、不對抗、合作共贏原則仍然有效,需要以新形式在新高度上延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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