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2017-01-16 12:38:18??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虹虹 王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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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八條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的作用,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九條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科技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建設,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根據行業特點,聚焦突出問題,加大對職務(職稱)評聘、科研經費使用、物資采購、資源配置、成果處置、收益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 第四十條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等方式,對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四十一條完善科研事業單位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推進院(所)務公開,注意發揮學術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在單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群眾參與討論單位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對學科發展、職稱評定、學術管理、科研獎勵等事項,應當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相關組織的意見。 對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兼職取酬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條完善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四條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五條 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科技工作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科研不端行為受到查處,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七條 領導人員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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