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2017-01-16 12:38:18??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虹虹 王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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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選拔任用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班子整體功能。注意拓寬視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優秀人才。 第十一條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選拔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采取單位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 從企業、社會組織、國(境)外著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領導人員的,一般采取公開選拔(聘)方式。 第十三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以分或者以學歷、職稱、論文等取人偏向。 因造假、剽竊、篡改等科研不端行為受到查處,在科研項目安排、經費使用等方面存在違規違紀行為受到責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學術道德和推動科技創新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五條 任用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條件成熟的單位,可以對行政領導人員全部實行聘任制。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第十六條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以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聘任關系,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聘任期滿,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達到最高任職年限,按照有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七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九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行政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 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當根據單位職能定位,圍繞緊跟科技發展前沿、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等需要制定,體現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交流合作、服務社會公益、支撐產業發展、人才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內容。 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為核心,注重學術水平、科學貢獻和創新源頭供給;主要從事前沿技術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為導向,注重基礎科技和關鍵技術領域的創新;主要從事社會公益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任期目標應當以改善民生和支撐產業發展為重點,注重社會效益和共性技術產出。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二十二條制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科技人員代表等方面意見。 任期目標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不涉密的在單位內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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