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貪污惠農資金咋還能無罪! 近日,由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被告人姚某、楊某等人貪污一案,懷化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姚某、楊某二人被改判。 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姚某任新晃縣畜牧水產局黨組書記,伙同楊某某等其他班子成員共同貪污公款19萬余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楊某利用其擔任新晃縣財政局副局長兼農業股股長的便利,以他人名義申報現代農業資金中的糞污處理設施工程項目,虛開發票15萬余元并套取后,用于自己與上述畜牧水產局楊某某旅游及私分。 鑒于楊某和楊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情節,新晃縣檢察院將兩案并案起訴。今年5月20日,新晃縣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姚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楊某無罪。 新晃縣檢察院收到該判決后,審查發現一審法院未認定姚某犯罪情節嚴重,系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根據法律規定,姚某非法占有公共財物19萬余元,且曾受過黨內警告處分,應認定屬“其他嚴重情節”。此外,一審判決將楊某套取的15萬余元現代農業資金錯誤認定為單位提取的“工作經費”,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判決錯誤。 據此,新晃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并獲市檢察院支持抗訴。該案提出抗訴后,懷化市中級法院采納新晃縣檢察院抗訴理由,將被告人姚某由免予刑事處罰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將楊某由無罪改判為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張吟豐 劉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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