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要求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機制 檢察人員家屬不得代理其任職檢察院所辦案件
2016-12-15 07:42:36?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周冬 周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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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 張思佳) 最高檢日前對2012年底制定的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昨天已印發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貫徹執行。實施辦法要求每位領導全年到基層調研指導的時間不少于30天,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共7個部分26條,從進一步改進會風、文風、司法作風等方面,對檢察機關落實八項規定提出具體要求。 實施辦法指出,要合理安排調研活動,完善最高檢領導聯系基層制度,每位領導全年到基層調研指導的時間不少于30天。要重視成果運用,調研報告要堅持問題導向,促進解決調研中發現的問題。 實施辦法強調,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嚴禁以案謀私,不準借辦案插手經濟糾紛,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機制,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人民檢察院離職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實施辦法還強調,嚴禁違反規定辦案,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切實規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嚴格涉案財物管理,嚴格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嚴格警車管理使用,不準超編配備警車,非執行緊急公務不得使用警車,嚴禁警車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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