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異地繳費年限如何計算?怎樣領取?
2016-12-04 16:39:06??來源: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周冬 周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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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繳費年限有新說法 據介紹,《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 人社部這次明確,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對于重復領取養老保險金實行清理 《暫行辦法》實施之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關于養老金轉移,國家出臺了哪些政策? 國務院2009年對養老金的轉移做了詳細規定,2010年1月1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全國范圍實施,結束了養老保險不能異地轉移接續的歷史。 同年,人社部下發了《關于開展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系統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提出開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由手工轉移業務模式,轉向電子化轉移業務模式,2011年實現全國全部地市入網接入服務。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于2014年7月1日起實施。首次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可以轉移銜接,但要在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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