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適度兼職兼薪
2016-11-08 07:25:50??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李霖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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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一步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 (一)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在知識價值分配中的激勵作用。根據科研項目特點完善財政資金管理,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對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和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點的勞務費、間接經費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可結合科研人員工作實績,合理安排間接經費中績效支出。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科技經費監管制度,探索在有條件的科研項目中實行經費支出負面清單管理。個人收入不與承擔項目多少、獲得經費高低直接掛鉤。 (二)完善科研機構、高校橫向委托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人員經費使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執行;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科研機構、高校應優先保證科研人員履行科研、教學等公益職能;科研人員承擔橫向委托項目,不得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完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智庫項目,探索采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使用。修訂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加大對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補償和科研人員績效激勵力度。 五、加強科技成果產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 (一)強化科研機構、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轉化長期激勵的法人責任。堅持長期產權激勵與現金獎勵并舉,探索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加大在專利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面的激勵力度。科研機構、高校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內部管理與獎勵制度,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方案,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予以免責,構建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機制。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作為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涉及股權注冊登記及變更的,無需報科研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審批。加快出臺科研機構、高校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在企業上市時豁免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持的政策。 (二)完善科研機構、高校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管理制度。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快制定具體落實辦法。 (三)完善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尊重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收入與科技成果、創新績效掛鉤的獎勵制度。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按照合同約定薪酬,探索對聘用的國際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市場化薪酬制度。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方式進行激勵。 (四)完善股權激勵等相關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準,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準,可開展多點教學并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絡平臺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制取得報酬。 七、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聯動。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加強干部學習培訓,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熱情。 (二)先行先試。選擇一些地方和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先期開展試點,鼓勵大膽探索、率先突破,及時推廣成功經驗。對基層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錯機制。 (三)加強考核。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制定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考核和評價管理辦法,建立第三方評估評價機制,規范相關激勵措施,在全社會形成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的正向激勵。 本意見適用于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其他單位對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勞動者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收入分配辦法。國防和軍隊系統的科研機構、高校、企業收入分配政策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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