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10月31日電 (張玉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檢察院31日發布,該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崇崗、王加見銷售假藥一案由麒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崇崗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王加見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 該案系最高檢院掛牌督辦案件。自2008年開始,被告人王崇崗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曲靖推銷銷售河南省神奇制藥廠生產的“神奇咳喘靈”、“特效胃根治”、“頸復康膠囊”等藥。后認識在三寶郵政所上班的被告人王加見,經商議,由被告人王崇崗通過電話聯系到假藥購買者后,將假藥從河南省寄給被告人王加見,王加見收到假藥后按照王崇崗電話或短信內容的指示,將藥品通過郵寄、車帶、直接送達等方式寄給云南曲靖、昭通、昆明、玉溪等多地的購藥者。假藥購買者則通過銀行轉賬、匯款等方式直接將貨款支付到指定賬戶內,王崇崗每月支付王加見固定報酬并報銷寄送費用。 2015年5月28日,曲靖市公安局治安大隊依法在王加見家中查獲尚未銷售的河南省神奇制藥廠生產的“神奇咳喘靈膠囊”、“特效胃根治膠囊”、“頸復康膠囊”等14種假藥,共計2108瓶,按照最低價格計算,期間兩被告人銷售金額為200余萬元。 2016年1月12日,麒麟區檢察院依法受理該案。(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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