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制度改革: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2016-10-11 07:33:53?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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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察職能方面有何亮點舉措? 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探索建立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第一,著眼于規范偵查取證行為,意見提出一系列防范刑訊逼供制度機制。一是針對實踐中對證明標準把握不統一的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二是為確保訊問合法進行,要求完善訊問制度。三是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 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 第二,著眼于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提出一系列加強檢察機關審前把關和發揮過濾功能的制度機制。一是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規范補充偵查行為,對于確實無法 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二是完善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三是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范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著眼于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提出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制度機制。 為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出庭公訴模式。意見強調,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四,著眼于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作用,提出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 3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 防范冤假錯案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 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首先,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據采納標準,把好證據審查判斷關。其次,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明標準,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再次,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切實防范冤假錯案發生。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嚴格依法裁判,杜絕疑罪從有、從輕、從掛等錯誤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不得違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著力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首先,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意見重申法律規定的非法證 據排除規則,并對完善訊問程序提出明確要求。法院應當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對各類非法證據依法認定、嚴格排除,促使辦案人員嚴格執行法定取證程序。同時要立足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認定標準,減少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中的法律爭議。其次,完善值班律師制度,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重視發揮值班律師的職能作用,有效減少審判過程中的程序性爭議。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 依法保障辯護人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首先,要完善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積極推進庭審實質化。要積極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落實強制證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證保障機制,有效解決證人出庭率等問題。其次,要規范法庭審理程序,落實公正審判的內在要求。根據意見,要規范法庭調查程序,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 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質證權利;要完善法庭辯論規則,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辯論權,有效解決爭議問題;要完善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完善審判程序繁簡分流機制。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有效解決程序性爭議。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機制。 ■意見部分內容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 ◎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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