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游 擬增加一日游交通專線 非法一日游嚴重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擾亂首都旅游市場秩序,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認為,應當疏堵結合、標本兼治,通過立法對一日游管理作出更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 “通過增加一日游交通專線,完善一日游公交服務,提升更為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務能力,可以逐步緩解目前一日游供需矛盾。”程曉君說,財經委建議在條例草案“旅游經營”一章中增加一條,具體表述為:“本市支持企業利用綜合客運樞紐和客運場站,開設通往重點景區的一日游交通專線,完善旅游公交服務,增加發車站點。” 導游無電子行程單可罰2萬 程曉君介紹,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中有關旅旅游電子行程單的規定較為原則,規范約束作用不夠。財經委員會認為,電子行程單是旅游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的有效憑據,是旅游者監督旅游服務質量的重要依據,也有利于相關部門更好地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進行監督管理。 因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經營一日游產品的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通過旅游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并向旅游者、導游、旅游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提供旅游電子行程單。 旅游電子行程單應當包括提供服務的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經營者、客運車輛和駕駛人員的信息,景區及游覽時間,就餐點和購物店的名稱及具體停留時間。” 修改稿明確:“旅游客運車輛駕駛人員和導游應當按照旅游電子行程單提供客運服務和導游服務,不得擅自變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導游、旅游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未取得當日一日游旅游電子行程單的,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務。” 草案修改稿還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罰則。旅行社未向旅游行政部門備案或者未使用旅游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旅游客車司機未按電子行程單行程安排擅自更改路線,或未取得電子行程單而提供一日游服務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導游未按照旅游電子行程單行程安排,擅自變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務的,由旅游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電子行程單而提供一日游服務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吊銷導游證。 列舉出5種禁止行為 “對造成本市一日游市場亂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程曉君說,有利于更好地規范一日游經營行為,并為執法部門查處打擊非法一日游提供更為明確的執法依據。建議在條例草案“旅游經營”章中增加一條,明確開展一日游經營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5種行為:冒用正規旅行社、公交運輸企業等名義,在公共場所旅館、公交站牌、互聯網等處發布一日游虛假信息,非法攬客;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價、更換景區、改變游覽方式增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以欺騙方式引導旅游者進入購物場所購物;誘導旅游者購買假冒偽劣、質次價高的商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一日游違法行為。 □民宿 城區民宿設“5間房”上限 在民宿經營方面,草案修改稿對經營行為進行了具體化,提出“城鄉居民可以利用城區傳統院落、農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民宿、餐飲等旅游經營活動”。同時,在“附則”中對民宿的具體含義加以具體化,提出:“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結合本地人文環境自然景觀生態資源及生產生活方式,為旅游者提供休閑旅游住宿場所。” 程曉君介紹,財經委員會認為,民宿在經營規模、技術標準等方面應當有別于普通旅館業,對于民宿的開業條件,在保證旅游者旅游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結合本市旅游業發展實際,適當降低門檻、控制經營規模。在參照旅館業行業標準、參考其他地區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草案修改稿提出:“城區民宿的經營規模,客房數為5間以下;鄉村民宿的經營規模,客房數為15間以下。”從事民宿經營活動,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客房數超過上述規模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旅館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為促進民宿業健康有序發展,草案還提出,“旅游、工商、公安、消防、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宿日常經營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導游 禁止旅行社向導游收取買團費 導游是旅游服務的重要方面。按照旅游法規定,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業務。 但是,程曉君介紹,財經委員會在調研中發現,旅游市場中存在一些旅行社委派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卻不足額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甚至要求導游墊付團隊接待費用或者向導游收取買團費的問題。 對此,草案修改稿提出:“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要求導游墊付接待服務費用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導游有權拒絕,并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游客 景區可拒絕有不文明記錄游客 此前的條例草案規定了有關誠信體系建設的內容,對于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規定較明確,而對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的規定較為原則。 就此,草案修改稿提出:“市旅游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修改稿提出,在旅游活動中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損毀、破壞文物古跡以及其他嚴重擾亂旅游秩序行為的旅游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對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游者,景區、旅行社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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