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說:靜安交警指揮交通。圖片來源:新民晚報張龍拍攝
【新民晚報·新民網】《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上午提交市人大審議:四類交通違法行為將納入信用平臺
截至2015年底,申城機動車實際保有量達430多萬輛,各類非機動車總量突破1600萬輛,注冊機動車駕駛員650多萬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達100萬起以上。
1997年,《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實施后,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過三次修訂。面對新型道路交通違法形態不斷涌現,面對交通安全和交通擁堵的嚴峻形勢,道交條例修訂,勢在必行。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從嚴治亂,讓城市交通歸回秩序,是這部地方立法的鮮明價值取向。
“電子警察”
警不在法還在
維護交通秩序,警在法在,警不在法還在,要靠每個交通參與者的內心自覺,也要靠技術手段支撐。伴隨技術發展進步,俗稱“電子警察”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日益成為道路交通執法的主要手段。
2013年以來,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設“電子警察”。2015年,利用“電子警察”非現場執法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622.7萬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針對高峰時段社會車輛違法占用公交專用道,采取公交車車載“電子警察”和固定式“電子警察”相結合的執法模式開展嚴管、嚴處。目前,全市公交專用車道“電子警察”已近300套。“十三五”期間,本市將繼續保持每年新增700套“電子警察”建設規模,不斷創新執法方式,嚴查機動車滯留路口、違法變道、違法停放,提升執法管理效能。
為此,修訂草案提出:“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開放提供查詢,并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15天內,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公安機關認為違法事實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定期查詢違法記錄,如果已登記的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那么,“電子警察”的執法程序,應該如何設計,更有利于提高執法效能?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電子警察”的記錄與當事人知曉之間,存在一段時間差,為提高執法效能,保證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建議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確對“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除了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處理通知之外,還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等形式,在第一時間“點對點”告知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時,還有必要建立接受違法處理的信息催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聯系方式網上登記、變更和確認制度,以確保相關信息能夠及時準確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逾期不處理
可申請強制執行
目前,當事人接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卻遲遲不去接受處理,不罕見。交通違法逾期不處理,正是一線交警執法遇到的突出問題之一。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本市有5起以上交通違法逾期不處理的機動車,每月超過10萬輛;個別機動車違法行為逾期不處理的數量甚至超300起。
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問卷調查表明,對這種妨礙行政執法程序的行為設定相應處罰,近80%的人大代表和市民表示贊成,至于設定“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行駛證”,是否過罰相當,還有待充分論證。同時,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鑒于當時人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的,不在少數,建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法律責任中增加相關條文,明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若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種情形
納入信用平臺
市人大常委會對一線執法民警調研顯示,違反交通法,在一些法律意識、規則意識淡薄的機動車駕駛人眼里,結果不過就是“花錢買方便”而已。法律規定的財產類處罰,對這一類當事人缺乏威懾力,乃至“逆行”、“亂變道”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和秩序。
一線執法民警建議,既然“能花錢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問題”,那么,要解決此類不良駕駛習慣造成的交通亂象,就不能“花錢了事”。
為此,條例修訂草案運用經濟手段,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掛鉤,在保險周期內,若有多次或者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就會提高保險費率。
同時,維護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被將被調動起來。今后,有哪些交通違法行為將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修訂草案列舉的四種情形涉及——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2分;
◆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
◆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種類多、情節輕重不一,建議對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交通違法情形,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充分論證,提高合理性及公眾接受度。
此外,條例草案還應完善“公眾意見采納機制”,除了管理部門主動聽取意見,公眾就相關管理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后,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研究和答復,以便更好體現“市民參與”原則。
與此相關,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立法完善“舉報獎勵機制”,促進社會參與,明確公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途徑和方法,并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
焦點鏈接——
讓行,不止是禮儀
讓行,是交通禮儀,更是法定規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對“讓行”作出特別規定。
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遵守以下讓行規定——
●同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和左轉彎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左轉彎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行人因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借用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時,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讓行規定。
同時,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便于公眾識別和執行,建議研究是否在法規中明確:凡是有條件的路口,均配套設置能分別指示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
此外,修訂草案第34條對行人通行作出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參與主體。目前,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現象普遍,但草案第34條僅對行人通行做了簡單規定,力度尚顯不足,建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予以充實。(新民晚報記者姚麗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