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處理 可申請強制執行 目前,當事人接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卻遲遲不去接受處理,不罕見。交通違法逾期不處理,正是一線交警執法遇到的突出問題之一。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本市有5起以上交通違法逾期不處理的機動車,每月超過10萬輛;個別機動車違法行為逾期不處理的數量甚至超300起。 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問卷調查表明,對這種妨礙行政執法程序的行為設定相應處罰,近80%的人大代表和市民表示贊成,至于設定“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行駛證”,是否過罰相當,還有待充分論證。同時,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鑒于當時人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的,不在少數,建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法律責任中增加相關條文,明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若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種情形 納入信用平臺 市人大常委會對一線執法民警調研顯示,違反交通法,在一些法律意識、規則意識淡薄的機動車駕駛人眼里,結果不過就是“花錢買方便”而已。法律規定的財產類處罰,對這一類當事人缺乏威懾力,乃至“逆行”、“亂變道”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和秩序。 一線執法民警建議,既然“能花錢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問題”,那么,要解決此類不良駕駛習慣造成的交通亂象,就不能“花錢了事”。 為此,條例修訂草案運用經濟手段,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掛鉤,在保險周期內,若有多次或者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就會提高保險費率。 同時,維護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被將被調動起來。今后,有哪些交通違法行為將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修訂草案列舉的四種情形涉及——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2分; ◆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 ◆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種類多、情節輕重不一,建議對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交通違法情形,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充分論證,提高合理性及公眾接受度。 此外,條例草案還應完善“公眾意見采納機制”,除了管理部門主動聽取意見,公眾就相關管理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后,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研究和答復,以便更好體現“市民參與”原則。 與此相關,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立法完善“舉報獎勵機制”,促進社會參與,明確公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途徑和方法,并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 焦點鏈接—— 讓行,不止是禮儀 讓行,是交通禮儀,更是法定規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對“讓行”作出特別規定。 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遵守以下讓行規定—— ●同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和左轉彎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左轉彎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行人因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借用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時,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讓行規定。 同時,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便于公眾識別和執行,建議研究是否在法規中明確:凡是有條件的路口,均配套設置能分別指示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 此外,修訂草案第34條對行人通行作出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參與主體。目前,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現象普遍,但草案第34條僅對行人通行做了簡單規定,力度尚顯不足,建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予以充實。(新民晚報記者姚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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