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2016年7月5日)
2016-07-19 10:45:11??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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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發揮好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五)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只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投資方向和結構,提高投資效率。 (六)優化政府投資安排方式。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在明確各方權益的基礎上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根據發展需要,依法發起設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公共服務發展基金、住房保障發展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基金,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加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市場化轉型。 (七)規范政府投資管理。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編制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明確計劃期內的重大項目,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依據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合理安排政府投資。建立覆蓋各地區各部門的政府投資項目庫,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資。完善政府投資項目信息統一管理機制,建立貫通各地區各部門的項目信息平臺,并盡快拓展至企業投資項目,實現項目信息共享。改進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要在咨詢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科學論證基礎上,嚴格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批準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簡化相關文件內容和審批程序。 (八)加強政府投資事中事后監管。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嚴格投資概算、建設標準、建設工期等要求。嚴格按照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計劃,確保政府投資及時發揮效益。嚴格概算執行和造價控制,健全概算審批、調整等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代理建設制度。在社會事業、基礎設施等領域,推廣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運營管理。完善政府投資監管機制,加強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強化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驗收制度,建立后評價制度,健全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推動政府投資信息公開,鼓勵公眾和媒體對政府投資進行監督。 (九)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狀況,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交通、環保、醫療、養老等領域采取單個項目、組合項目、連片開發等多種形式,擴大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要合理把握價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穩定項目預期收益。要發揮工程咨詢、金融、財務、法律等方面專業機構作用,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性、項目管理的專業性和項目實施的有效性。 四、創新融資機制,暢通投資項目融資渠道 (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拓寬投資項目融資渠道,支持有真實經濟活動支撐的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資產,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更好地服務投資興業。結合國有企業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機制創新,優化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項目的直接融資。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投資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針對性地為“雙創”項目提供股權、債權以及信用貸款等融資綜合服務。加大創新力度,豐富債券品種,進一步發展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收益債等,支持重點領域投資項目通過債券市場籌措資金。開展金融機構以適當方式依法持有企業股權的試點。設立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加,鼓勵金融機構以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保險資金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經批準后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有效參與。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省級政府依法依規發行政府債券,用于公共領域重點項目建設。 (十一)充分發揮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積極作用。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城鎮棚戶區改造、生態環保、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創新等重大項目和工程的資金支持力度。根據宏觀調控需要,支持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于支持重點項目建設。發揮專項建設基金作用,通過資本金注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看得準、有回報、不新增過剩產能、不形成重復建設、不產生擠出效應的重點領域項目。建立健全政銀企社合作對接機制,搭建信息共享、資金對接平臺,協調金融機構加大對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 (十二)完善保險資金等機構資金對項目建設的投資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范圍,創新資金運用方式。鼓勵通過債權、股權、資產支持等多種方式,支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鎮化等領域的項目建設。加快推進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投資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市場化投資運營機制。 (十三)加快構建更加開放的投融資體制。創新有利于深化對外合作的投融資機制,加強金融機構協調配合,用好各類資金,為國內企業走出去和重點合作項目提供更多投融資支持。在宏觀和微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穩步放寬境內企業和金融機構赴境外融資,做好風險規避。完善境外發債備案制,募集低成本外匯資金,更好地支持企業對外投資項目。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層次投融資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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