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界定銀行多種違規收費 誘騙購買金融產品被指違規
2016-07-04 17:27:42??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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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記者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獲悉,發改委近日印發《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認定商業銀行多種違規收費行為,包括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誘騙消費者購買保險等金融產品的等等。 《指南》從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列舉了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的情形。 對于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的;(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收費項目或者標準的;(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五)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對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一)在價目表外自立收費項目的;(二)收費標準超出價目表規定的;(三)收費對象與價目表規定不符的;(四)對總行減免優惠政策沒有執行到位的;(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商業銀行違背平等自愿原則,強制要求客戶購買服務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考慮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一)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強制服務并收費;(二)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屬等金融產品;(三)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使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保險等金融產品;(四)是否強制客戶到指定企業辦理評估、保險等業務。 《指南》還明確,商業銀行同意給予客戶流動資金貸款后,在業務操作過程中違背客戶真實意愿,強制以承兌匯票形式提供融資,不合理增加客戶負擔,虛增中間業務收入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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