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印發《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2016-07-01 17:37:27??來源:發改委網站 責任編輯:李霖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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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銀行涉嫌違規向6家信貸客戶收取常年財務顧問費,主要事實如下: 1. 與貸款捆綁收費。 6家企業均為A銀行信貸客戶,A銀行與上述客戶借款合同簽訂時間、貸款發放時間與財務顧問協議簽訂時間、財務顧問費收取時間高度一致,存在明顯的掛鉤關系。如A銀行向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1億元,收取財務顧問服務費100萬元,雙方貸款合同簽訂時間、貸款發放時間與財務顧問協議簽訂時間、財務顧問費收取時間全部發生在2012年5月12日同一天。 2. 提供財務顧問服務質價不符。 一是財務顧問服務不具有個性化,沒有實質性服務內容。A銀行收取常年財務顧問費的6家企業涉及礦業、工貿、玻璃、煤化工、政府融資平臺等領域,但對6家客戶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報告》均為銀行簡介、客戶概況、財務分析、對本行業務、產品等方面的介紹等,涉及的企業基本情況多為從貸前調查報告或者企業提交資料中摘抄。 二是不同企業服務內容基本一致,相互抄襲跡象明顯。A銀行為B市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C市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兩家客戶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報告》內容雷同;為B市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報告前言出現了致C市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頭和C市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數據。 三是對同一家企業連續兩年收取財務顧問費,提供的服務報告內容一致。A銀行為某玻璃有限公司2012年與2013年提供的《需求調查報告》內容完全一致,2012年服務檔案中2份玻璃行業分析、3份會議紀要內容完全一致;為某工貿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2份《財務顧問服務報告》內容基本一致。 四是為部分企業提供的服務報告質量較差。A銀行為企業提供的服務報告內容多為貸前調查報告內容,且部分服務報告出現了大量拼湊和邏輯錯誤。如在提供給某投資有限公司的2012年《化肥行業發展研究報告》中,出現“最近,韓國農林部宣布,計劃在2004年前再減少30%,并在2010年前減少50%的用量……”等邏輯錯誤;在提供給某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的《需求調查報告》中出現“二線計劃于2012年10月份左右點火投產……”等錯誤;在提供給某市政建設集團公司2013年6月的《財務顧問服務報告》中出現“2012年將投資1562億元實施11大類共123項城建項目……”等錯誤。 五是部分財務顧問服務資料后補痕跡明顯。如為B公司提供的常年財務顧問服務報告與簽收回執時間明顯矛盾,報告制作時間是2012年1月26日,但是簽收回執顯示B公司在2012年1月15日就已經收到該報告,即還未提供服務,客戶就已經簽收。又如C公司紙質財務顧問服務報告注明報告形成日期為2012年1月9日,通過查閱客戶經理的電腦內文檔,發現該電子文檔創建日期為2012年10月31日。 案例五:向部分個人客戶收取理財咨詢報告手續費,只收費不服務。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A銀行向38名個人客戶收取了個人理財咨詢報告手續費200萬元,收費后服務質價不符,存在只收費不服務問題。主要事實如下: 一是沒有實質性內容。向上述個人收取理財咨詢報告手續費后,體現的主要服務是出具一份《綜合規劃報告》。如有的客戶月收入幾千元,但財務報告按照月收入幾萬元提出建議。 二是沒有服務記錄。個人收費后缺少書面成果和服務記錄,無法體現銀行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三是客戶反映服務針對性不足。通過向客戶了解,A銀行收費后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基金、保險、貴金屬、理財產品等產品投資訊息,屬A銀行拓展業務常規工作。 二、超出價目表收費 案例六:超標準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 某銀行與A企業簽訂銀團貸款合同,向A企業提供9.5億元銀團貸款,并在收費合同中約定按照當年未用余額的0.2%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此后銀行向A公司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190萬元。實際上,A公司當年已使用貸款余額為2.1億元,未用余額應為7.4億元,應按照7.4億元×0.2%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148萬元,而非按照全額9.5億元收取190萬元,銀行未按照價目表規定標準收費,多收42萬元,違反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自行制定和調整,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的規定。 案例七:超范圍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 根據某銀行價目表中公示內容,小額賬戶管理費是對余額低于200元的賬戶按照1元/月的標準收取。經查,該行對A客戶在發卡之日起1年后,從第13個月開始每月月初按照卡內實際余額的10%計收賬戶管理費,直至賬戶余額為0。賬戶余額在10元以內(含10元)時,一次性全部扣除。 案例八:超范圍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 2013年1月14日,A銀行與B銀行、C企業簽訂了《固定資產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發放貸款45000萬元,貸款期限三年,A銀行作為牽頭行和代理行,承貸25000萬元,B銀行作為參與行承貸20000萬元。2013年1月21日至3月18日,A銀行與B銀行向C企業發放貸款45000萬元,之后無未用余額。但A銀行2013年3月21日仍向C企業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138.375萬元(其中支付B銀行61.5萬元)。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修訂)的通知》(銀監發〔2011〕85號)第四十一條和A銀行《銀團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銀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A、B銀行在貸款發放完畢后仍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違背了上述規定。 案例九:超標準收取資金監管費。 A銀行于2013年3月28日與B信托公司簽署資金監管協議,按監管資金的1.12%收取監管費;于2013年6月26日與C信托公司簽署資金監管協議,按照監管資金的1.6%收取監管費。但根據A銀行對外公示的服務收費手冊顯示,A銀行資金監管費的收費標準為監管資金的0.1%-0.3%,上述收費行為已超出價目表上限,形成超標準收費。 案例十:獨家貸款收取銀團服務費。 2012年1月,A銀行牽頭組成間接銀團和B企業簽署了銀團貸款合同,約定A銀行作為牽頭行。A銀行委托下屬某支行,分別于2012年2月10日和2013年2月8日向借款人收取安排費200萬元,合計400萬元。 根據A銀行間接銀團暫行辦法,“間接銀團是指牽頭行單獨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并向借款人發放或承諾發放貸款后,牽頭行再將其分別轉讓給其他愿意提供貸款的銀行,安排其他愿意提供貸款的銀行發放貸款,由牽頭行和受讓貸款的銀行共同組成銀團發放的貸款”。“只有在該行轉讓并由其他銀行提供貸款的情況下,才組成銀團并按照銀團貸款收取相關費用”。A銀行并未對貸款額度進行轉讓,且單家向借款人發放全額貸款,并不能收取安排費。 案例十一:超標準收取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費。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銀行向5家公司提供企業信用等級初審評估業務時,收取10萬元至88萬元不等的費用。但依據A銀行對外公示的價目表顯示,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初審費按照年末總資產的0.04%收取,最低2000元,最高3萬元。A銀行上述收費行為已超出價目表上限,形成超標準收費。 案例十二:自立項目收取額度管理費。 2012年1月26日,A銀行向B企業收取額度管理費33萬元,收費開具的票據收費名稱分別為“財務服務費”、“合同收費—手續費”,入賬科目為“循環額度借款承諾費”。經A銀行公司部客戶經理反映,“額度管理費是以承諾額度為基數,按照年費率0.2%收取”。但在A銀行對外公示的價目表中,并無額度管理費這一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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