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印發《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2016-07-01 17:37:27??來源:發改委網站 責任編輯:李霖 李艷 |
分享到:
|
附件1 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文件匯編目錄 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3.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 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8號) 5.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 6.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 7.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第2號) 8.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2號) 9.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 10.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 11.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 12.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1號令) 規范性文件 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支付結算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393號) 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35號) 3. 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8號) 4.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銀監發〔2006〕87號) 5.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銀監發〔2011〕22號) 6.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11〕94號) 7. 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 8.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 9. 銀行會計基本規范指導意見(銀發〔2002〕370號) 10.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修訂)的通知(銀監發〔2011〕85號) 11.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優化和調整銀行卡刷卡手續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66號,有效期截止2016年9月5日) 12.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68號) 13.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557號,有效期自2016年9月6日起) 14.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合理確定和調整金融集成電路卡工本費收費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533號) 附件2 商業銀行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一、只收費不服務 案例一:與貸款捆綁收取投融資財務顧問費,服務質價不符。 A銀行涉嫌違規收取投融資財務顧問費,未提供相關服務或少服務,主要事實如下: 1. 與貸款捆綁收費。 一是貸款定價時明確中間業務收入。如A銀行2011年9月20日與某電力工程公司簽訂《投融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協議為該企業補充流動資金1.3億元設計融資方案,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收取投融資財務顧問費430.3萬元,其中第一筆173萬元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經查,A銀行2011年9月28日向該電力工程公司貸款1.3億元,在貸款定價申報表、貸款定價基本情況表、貸款定價計算表中分別注明中間業務收入172.9萬元,中間業務收益調節系數1.33%,并在放貸理由中明確“貸款發放后預計中間業務收入172.9萬元”,與收取的財務顧問費金額高度吻合,時間非常接近。 二是投融資顧問費的收取時間、建議融資金額與貸款發生時間、金額高度重合。如2011年4月15日A銀行與某發電有限公司簽訂了3億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2011年4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間共分7次發放2.23億元。與此同時,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間,雙方共簽訂7份《投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每份協議簽訂日期和建議融資金額與放貸時間、放貸金額高度重合。 三是投融資顧問費與貸款金額存在比例關系。如A銀行在2013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分12筆收取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常年財務顧問費25.2萬元。經測算,此項收費與貸款掛鉤,收費標準為放貸金額7700萬元×基準利率6.56%×上浮5%。 2. 投融資財務顧問服務質價不符,未提供或少提供相關服務。 一是融資方案報告書多從貸前調查報告摘抄,與企業申請貸款方案基本一致,沒有個性化和實質性的服務內容。A銀行2012年9月份收取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資顧問費36萬元,該公司2012年9月7日提出貸款申請,融資顧問服務報告書是貸前調查報告修改而成,2013年8月份再次收取該公司融資顧問費36萬元,該公司股權結構已經發生變化,融資方案報告書還使用2012年9月貸款調查報告內容。A銀行2012年4月24日與某鐵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簽訂14.6億元人民幣貸款合同,于2012年6月提供融資方案設計報告書,融資建議方案內容多為貸前調查報告抄襲而來,甚至融資方案報告大篇幅地出現其他公司的數據和內容,抄襲痕跡明顯。 二是部分服務報告出現較多邏輯問題或明顯錯誤,后補痕跡明顯。如2012年6月為某鐵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形成的融資顧問報告中有“近日鐵道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鐵路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的內容,實際上該文為2011年下發。經查,該融資顧問報告是從2011年的貸前調查報告中抄襲而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融資顧問報告形成時間2012年11月,卻出現了該企業2012年全年統計數據;某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融資顧問報告形成時間2012年1月20日,卻出現了1月末的公司總資產等數據資料;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資顧問報告形成時間為2013年3月28日,卻出現“展望2012年”等表述,明顯為抄襲2011年起草的貸前調查報告。 案例二:與貸款捆綁收取賬戶資金托管費,除自身職責外無實質性服務。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銀行向包括B企業在內的6家貸款企業收取了18筆賬戶資金托管費,除了履行自身職責外沒有其他實質性服務,違規收費金額660萬元。主要事實如下: 1. 與貸款捆綁收費。 一是A銀行所有資金托管企業的檔案資料中都有向該行提交的《關于對貸款資金進行監督支付的申請》報告,說明業務托管的資金就是A銀行發放的貸款資金。 二是收費標準與貸款利率水平掛鉤。A銀行審批信貸的內部文件《客戶(項目)信貸準入通知書》均明確提出某項貸款的“綜合收益率較基準利率上浮不低于**%”的要求,經推算,收取資金托管費與綜合收益要求吻合。如A銀行與某商業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4日簽訂5000萬元的信貸合同,貸款期限為2年,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6.15%),《客戶(項目)信貸準入通知書》明確提出該項貸款的“綜合收益率較基準利率上浮不低于10%”。2012年10月25日A銀行與該企業簽訂了資金托管協議,協議托管資金為5000萬元,協議托管資金業務手續費為75萬元,收費金額與綜合收益要求吻合。 2. 未提供實質性托管服務。 一是A銀行資金托管協議明確的主要服務內容是開立托管賬戶、保管托管資金、根據甲方合規指令進行資金劃轉,根據甲方的委托提供還本付息管理等,除此之外的服務內容還有提供托管報告,提供行業資訊等。經查,A銀行提供的資訊信息主要來源于該行的外部信息資源庫,均為公開渠道可獲取的資料,無針對性。 二是多家貸款企業反映并不需要托管服務。調取A銀行相關資料發現,6家企業在申請貸款時就已確定了貸款使用方式,在申請提款時明確了貸款支付對象和支付時間,并在A銀行放款到托管賬戶的當日或次日,即將款項支付給交易對象,托管賬戶僅為一個過渡性賬戶。如2013年8月23日,A銀行向B公司發放貸款650萬元,B公司在銀行放款當天即將全部金額從托管賬戶轉走。 案例三:與貸款捆綁收取投融資顧問費,無實質性服務。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對公貸款過程中,A銀行向B公司等3家貸款企業收取了融資顧問費5筆,沒有提供實質性服務,違規收費金額780萬元。主要事實如下: 1. 融資顧問費與貸款捆綁強制收取。 一是從投融資顧問協議和貸款審批文件來看,融資標的金額等于貸款金額。如2012年6月21日與B公司簽訂的《投融資顧問業務服務協議》約定,本次融資標的額為6000萬元,2012年6月28日A銀行獲批向該公司發放一筆6000萬元的貸款,投融資標的金額與貸款金額相等。 二是從投融資顧問業務實際操作流程來看,銀行發放貸款與融資成功緊密相關。如與B公司簽訂的《投融資顧問業務服務協議》約定,乙方(A銀行)為甲方(B公司)成功提供的融資顧問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成功費,具體標準為本次融資標的額6000萬元的2.3%(即6000萬元×2.3%=138萬元)。2012年6月29日,A銀行向B公司發放一筆6000萬元貸款,相當于為該公司注入了融資標的金額,B公司于同日向A銀行支付了一筆138萬元的融資顧問服務費。 三是簽訂投融資顧問協議時間、收取融資顧問費時間與貸款發放時間接近,進一步佐證了收費與貸款捆綁的事實。如A銀行于2012年6月21日與B公司簽訂融資顧問協議,6月29日向該公司收取融資顧問費,同一天向其發放了貸款。 2. 融資顧問服務缺乏針對性、個性化,沒有實質性服務。 一是約定的服務實際未提供。如與B公司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有對項目和審查提咨詢意見,經比對,實際服務檔案中沒有對項目和審查提咨詢意見的相關資料。 二是服務無針對性。如向B公司提供的“融資顧問服務方案”,主要內容多為銀行業務和產品介紹,對幾種融資方式只是做了介紹性說明,沒有結合該企業財務狀況、行業特點對融資方式進行比較分析,未提出具有針對性的計劃建議。 三是服務沒有實質性內容。如向B公司提供的財務分析報告僅是對財務指標進行了分析,未指出財務運行中的問題,未向企業提出改善財務狀況的建議和方案,對企業沒有實質性幫助。 四是財務顧問方案大幅雷同。如2012年1月至3月與B公司先后簽訂了兩份投融資顧問協議,先后收取了兩筆融資顧問費211.5萬元和282萬元。經比對,A銀行向B公司提供的兩份方案框架結構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該公司基本情況、融資方案、方案遵循的原則、項目管理與服務、總體評價及建議五個方面,除個別數據有所修改外,內容大幅雷同。 五是服務記錄造假,同一客戶經理同一時間為兩家企業提供服務。根據A銀行提供的收費檔案中《回訪記錄》顯示,某客戶經理于2013年1月7日上午10點至11點期間同時為兩家客戶提供上門服務,且兩家企業距離較遠。 案例四:與貸款捆綁收取常年財務顧問費,存在質價不符的服務。 |
相關閱讀:
- [ 07-01]福州發布一批人事任免通知|廈門新任命兩部門負責人:張志紅任市發改委主任
- [ 07-01]廈門新任命兩部門負責人:張志紅任市發改委主任 吳新奎任市人社局局長
- [ 06-30]省發改委多措并舉深化學習教育實效
- [ 06-30]發改委: 打造公共資源交易全國“一張網”
- [ 06-30]國家發改委稽察寧化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