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新政終結“九龍治水” 個人信息保護成落地瓶頸
2016-06-30 08:00:52?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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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是實現網絡法治化基礎 記者:關于此次由網信辦公布的“管理規定”,一個關注焦點就是“實名制”。從“管理規定”的具體條文看,“實名制”既包括APP商店對上架產品提供者信息的實名制審核,也包括APP提供者對注冊用戶的實名制。 實名制,在互聯網領域并不是一個新詞,此前的網絡管理也有涉及,這應該是依法治網一種措施的延續。 朱巍:真實信息認證制度為用戶權益保駕護航。網絡實名制是網絡經濟和法治發展的基礎,沒有實名制去破解虛擬性,就好比與虎謀皮,達不到網絡治理的效果。 我國對網絡實名制的法律制度也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從回帖實名制到電信實名制,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到中央網信辦“賬號十條”。實名制一路走來發展至今,應該說取得了很大成效,極大遏制了網絡詐騙、黃賭毒泛濫和網絡侵權情況的出現。 APP新政將網絡實名制分成兩大層次:一是要求APP提供者對注冊用戶的實名制;二是要求APP商店對上架產品提供者信息的實名制審核。對APP提供者注冊信息的實名制內容并非是單一的,用戶既可以通過移動電話號碼實名,也可以通過身份證等其他信息實名。目前,我國電信實名制落實情況還是比較樂觀的,絕大多數移動電話都有了實名認證。當然,如果可以的話,APP經營者也可以通過與其他平臺合作的方式達到實名制效果,例如,通過某某平臺賬號登錄,而其他平臺實際已經通過“賬號十條”等法律法規完成了實名制,所以,這樣做也不妨是一個節約成本的好辦法。但是,若實踐中那些合作平臺的相關實名信息是虛假的,那么,APP經營者和這些平臺也都需要承擔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處罰。 APP商店平臺對APP提供者真實信息的審核也至關重要,這是雙向實名制的重要構成部分。按照新政規定,這些實名制將作為備案和信用體系建立制度的基礎。 實名制并非是目的,而是達到網絡法治化,減少網絡侵權,維護網絡誠信的基礎,也是構建網絡誠信制度的基礎。如果APP經營者或平臺沒有履行實名制程序,除了按照新政等行政法律承擔行政責任外,還要依據我國侵權法及其司法解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為他人的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用戶信息保護仍面臨難題 記者:“管理規定”要求,APP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同時要求“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由此出現一個問題,APP提供者在對注冊用戶進行實名認證時,能否盡到信息安全保護義務?某購物類APP開發者就向我們表示,“政策出臺出發點是好的,是要監管APP的亂象,但實名制在落實的過程中會有些困難,會遇到很大的挑戰。主流APP一般都是用微博、微信或QQ登錄,如果某個APP執行到位,但是同類的競爭者沒有執行,這就造成落實的人丟失用戶,畢竟用戶會嫌麻煩,會選擇好用方便的來用。實名制是把雙刃劍,有可能增大隱私被泄露的風險”。 鄭寧:“管理規定”加強了個人信息、隱私權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吸收了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決定》中關于搜集和使用用戶信息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的三原則。 朱巍:就APP新政的隱私權保障來說,這些規定非常具體: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新政出臺后,用戶在使用APP時會面臨大量選擇性指令,大家千萬不要嫌麻煩,這都將直接涉及到用戶自身權利保護問題;類型化了侵害隱私權的情況。新政將“開啟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動錄音”等功能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都是涉及到用戶核心隱私的范疇,未經用戶事先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不可捆綁無關程序。捆綁銷售本來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所禁止的范疇,不過,在APP市場中,技術的隱蔽性讓這些捆綁查無蹤跡。新政的規定,將隱蔽性的外衣脫掉,將“實打實”“干凈”的APP擺在我們面前。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創業企業要求的實名制和法規要求的想法是不太一樣的,因為企業對相關信息和注冊信息的保護程度、保密程度令人擔憂,這是一個隱患。關于信息使用的規定,還是套用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要求“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關于“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管理規定”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個人身份信息和行為數據信息收集到什么程度、可以用到什么程度、分享到什么程度,目前沒有限制。這也是“管理規定”在落實過程中面臨的難題。 王斌:實名制后的個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證?由于實名認證帶來的產品體驗下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都需要企業認真思考,在落實規定與提高用戶留存率上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但是,一旦實名制真正的落實下來,網絡欺詐、淫穢色情的等問題都可以得到較大地遏制,網絡環境也會逐漸趨于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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