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特別嚴重疫苗事件發生地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2016-04-25 20:04:56??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霖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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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25日電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近期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公布。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發生特別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或者連續發生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地區,其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決定》提到的有關修改內容如下: 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二)未及時核實、處理對下級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舉報的; “(三)接到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相關報告,未立即組織調查處理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預防接種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發生特別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或者連續發生嚴重的疫苗質量安全事件的地區,其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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