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執行”如何適用?——八問兩高辦理貪腐案件新司法解釋
2016-04-18 12:59:10??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林雯晶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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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8日電 題:“數額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執行”如何適用?——八問兩高辦理貪腐案件新司法解釋 新華社記者羅沙、陳菲 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我國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受到各界高度關注。記者就公眾關心的一系列問題采訪了最高法、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以及相關專家學者,助您更快讀懂這份重要的司法解釋。 一問:貪污受賄“數額較大”如何起步? 該司法解釋的一項重要規定是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其中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規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這樣是否合理? “衡量是否合理要從經濟社會發展來看,從反腐敗斗爭的全局和全面部署來看,從司法解釋對貪污、受賄犯罪所作的全面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對記者說,“實際上,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對貪污、受賄犯罪從嚴的精神。”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認為,對貪腐行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對貪污受賄犯罪要實行刑事犯罪門檻的“零起點”。我國對貪污、受賄起刑點的設置經歷了從兩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數額較大”的概括規定。這期間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長了約6.25倍,將五千元的起刑點進行適度的提升也是勢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萬,似乎存在較大幅度提高。但從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間,五千元的定罪數額確已不適應社會發展。從司法實踐看,這種定罪數額的調整對于貪污受賄罪的實際懲治其實不會發生太大的影響,也不會讓貪污受賄罪的犯罪圈驟然縮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過去單純的“計贓論罰”修改為數額與情節并重,也就是說認定貪污、受賄行為構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數額,也要看情節。即使未達到數額標準,但具有一定較重要情節的,也要定罪,并按相應的量刑檔處罰。 二問:三萬以下如何追究? 司法解釋規定,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起點為三萬元,對于低于三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是否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苗有水表示,這并不意味著低于三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較重情節的,同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不具有一定情節的以三萬元為定罪起點,還是在具有一定情節時一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都是相當低的入罪標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通過壓低入罪標準,有助于強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為落實黨紀嚴于國法,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敗要求,應做到刑事處罰與黨紀政紀處分的有序銜接。“司法解釋使得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結合,同時也使刑事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之間的銜接更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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