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多次受賄累計達一萬元以上可定罪
2016-04-18 12:54:31?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責任編輯:林雯晶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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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18日電(記者劉茸)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上午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貪污賄賂罪的條款進行進一步解釋。 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在發布會上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五個重大修改,但在此基礎上,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仍亟需繼續細化,與此同時,此類犯罪出現的新情況亟需明確的處理意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需要統一認識,在這幾方面背景下,《解釋》應運而生。 根據《解釋》,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今后使用“數額情節”的復合性標準。當僅僅考慮數額時,貪污三萬元成為定罪起點。達到此標準即構成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標準同時也將1997年刑法規定的5000元起點上浮至六倍。但是,如果有《解釋》規定的較重犯罪情節,則受賄數額最低至一萬元以上,同樣可能受刑事處罰。 裴顯鼎解釋,此次的《解釋》同時考慮了國法與黨紀的銜接,如果官員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下,即便刑法不追究,還是會受到相關紀律處分。并且《解釋》以累計方式計算犯罪數額,如果一個人多次收受小額賄賂,其總額達到量刑標準的,同樣受刑法追究。 此外,“數額巨大”標準確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確定為三百萬元以上,分別對應刑法中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兩檔刑期,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等刑罰。《解釋》還規定,數額僅達到這兩檔的一半,但同時具備法定的較重犯罪情節,也認定“達標”并處罰。 《解釋》還根據新的社會情況,將受賄的定義從明確收受貨幣、物品擴大到了“可以折算為貨幣或需要支付貨幣的財產性利益”。裴顯鼎解釋,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游等等,都可納入此范圍。 官員“身邊人”受賄,今后官員也不再能用“我是事后才知情”作為免罰借口。《解釋》明確規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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