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就《關于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答記者問
2016-04-07 18:40:11??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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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意見對國家工作人員用法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從堅持依法決策和嚴格依法履職兩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堅持依法決策方面,強調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決策,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落實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限、內容和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積極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推動在國有企業設立公司律師。落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于違法決策以及濫用職權、怠于履職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都要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嚴格依法履職方面,強調牢固樹立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職責,把學到的法律知識轉化為依法辦事的能力。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對重大執法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落實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職責權限、法律依據、實施主體、流程進度、辦理結果等事項,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落實執法案卷評查、案件質量跟蹤評判工作,努力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執法、司法機關領導干部要以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學法用法,忠于法律、捍衛法治。落實執法責任制,嚴格責任追究。 問:意見采用哪些措施加強學法用法的監督考核? 答:意見從國家工作人員法治素養和學法用法工作開展情況兩個方面規定了監督考核的措施。 首先,推行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考試。意見提出國家工作人員錄用和招聘中的入門考法、定期法律考試、任職法律考試、擬從事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專門考試。關于錄用和招聘中的入門考法,強調增加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法律知識的比重;關于定期法律考試,許多地方和部門通過定期組織集中考法、網上考法等多種形式的法律考試,初步達到了以考促學、以考促用的效果;關于領導干部任職法律考試,各地普遍開展了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試,意見實施后將對干部任職前考法制度的適用范圍、考試內容、考試形式、考試結果運用等進行規范和完善,更加注重考察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提高考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其次,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的考核監督。意見要求把學法用法情況列入公務員年度考核重要內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職中進行述法。意見強調把法治觀念、法治素養作為干部德才的重要內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據。意見同時要求對學法用法工作推動開展情況加強考核評估,把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情況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列入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考核指標。 問:如何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機制? 答:落實意見須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各部門分工協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把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學法用法工作的具體落實,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細化各項制度措施,體現不同崗位特點,并為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創造條件提供保障。積極探索建立激勵機制,按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意見強調,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機制。黨委組織部門要對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監督,把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訓計劃,協調培訓院校落實憲法法律必修課,把學法用法情況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黨委宣傳部門要協助落實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制度,加強對學法用法工作的輿論宣傳。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把法治知識納入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和年度考核范圍。司法行政部門要具體承擔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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