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劉某涉槍案異地再審:綿陽高新區檢察院將劉某非法持有槍支一案訴至高新區人民法院。檢方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持有槍支,并在此前接受司法部門的調查中,指使他人作偽證,干擾司法結果,涉嫌構成妨害作證罪。 經審理,2月29日,綿陽高新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8個月(實際刑期)。劉某不服判決,隨后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人坦言:怕處罰過重讓哥哥幫忙頂認一支獵槍 從打獵被擋獲到再次開庭審理,劉某涉槍案的重點一直在槍支的數量上。本網記者采訪擋獲劉某打獵的辦案警官時,明確認定為兩只獵槍、子彈若干。游仙公安機關對該案偵查結束后依法移交給游仙區檢察院,檢察院隨后向游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彈藥18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彈藥罪。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并有立功表現。公訴書機關所說的立功表現,實際就是劉某向公安機關舉報自己親哥哥非法持有一支獵槍,并將其送至公安機關自首認罪(經再次審理,實際為劉某怕處罰過重,讓親哥哥幫忙頂認了一支獵槍,并作為劉某的立功事由)。 四川在線記者在采訪該案主辦法官時,游仙區人民法院王法官多次表示,在審查檢察機關的證據時,劉某的供述和兩個李某(與劉某一起打獵的)在口供的細節上不太吻合,法院將公訴材料退回,請檢察機關補充偵查。而在后來的補充材料中,幾位當事人的口供依舊不吻合,但由于證據有限,且法院沒有對證據進行偵查的權利,因此游仙法院只有在檢察院遞交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審理判決:被告人歸案后改變最初口供,供出另一槍支系他人所有,并規勸他人(劉某哥哥)到公安機關自首的行為不符合立功要件,但屬坦白情節。綜合多方情節,最終判決結果為:免于刑事處罰。 2016年2月,高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再次開庭審理該案。公訴機關稱,該案在游仙區法院審理結束后,由于存在異議,綿陽市公安局將該案交由北川公安局重新進行調查,并指定由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再次提起訴訟。 時隔一年半,原本被判免于刑事處罰的被告人劉某再次站上被告席。面對公訴方的指控,以及新增加的罪名,被告人劉某沒有否認,劉某說,案發后由于害怕處罰過重,便讓其哥哥幫忙頂認一支獵槍,隨后串通家里人堅稱兄弟二人各有一支槍,并給一同打獵的兩個李某打電話,讓兩人幫其做偽證,咬定只持有一只獵槍狩獵。劉某同時承認,自己確有兩支獵槍,但案發時是第一次使用,之前一直藏在家里的水槽里,從未拿出過家門。 對高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劉某不能接受。3月初,在一審判決上訴期內,劉某以刑期過重為由,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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