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不僅實現了我國公益慈善立法從無到有的歷史性突破,更為體制的深化改革、政策的全面調整、未來公益慈善事業的更大發展給出了一個‘大紅包’,使我們對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充滿了信心。”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委員感慨地說。 連日來,“慈善”成為代表委員口中的關鍵詞。按照兩會日程,3月10日、11日,全國政協各界別、全國人大各代表團就慈善法草案進行討論和審議。圍繞制定慈善法的重要意義、如何完善草案、實施中需要注意什么等問題,代表委員們暢所欲言。 慈善立法恰逢其時 “慈善法的制定恰逢其時,將為我國慈善事業的規范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慈善法對慈善組織、慈善捐贈、慈善信托等多個領域都進行了詳細的規范,內容全面翔實。”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市長林寬海代表認為。 浙江省委書記夏寶龍代表認為,制定慈善法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年來,我國慈善事業得到長足發展,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慈善法的出臺,必將進一步規范慈善行為,激發慈善組織活力,營造慈善社會氛圍,推動慈善事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慈善法是社會領域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法律。目前我國每年募集善款規模在1000億元左右,規模還太小。有些人想做慈善,但顧慮重重。所以,加快慈善事業發展,亟待法律保障。”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佟志武代表指出。 “當初有關方面征求意見時,我不是很理解。行善應該大力提倡,為什么還要立那么多規矩?這會不會束縛群眾的手腳,影響大家的積極性?這次會上,我認真通讀了草案及說明,發現原來做慈善確實也要講規矩,要‘依法行善’。”江蘇亞萍集團董事長陸亞萍代表結合自身實際感受坦言。 陸亞萍代表認為,制定慈善法,可以讓慈行善舉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讓求助者有章可循,讓不法行為受到懲處,有利于樹立慈善事業的信譽,為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利于慈善事業的長遠發展。 草案還須精細打磨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肖聲代表認為,通過法律手段解決虛假募捐、口頭捐贈不兌現等問題,有利于在社會上形成誠信風尚。 他同時建議,現在的草案只有關于慈善捐贈資金投資的程序規定,投資范圍還須明確限定,以確保資金安全,這也涉及將來有效執法、打擊犯罪等問題。 林寬海代表認為,草案應該在如何拓寬慈善資金進入扶貧工作的渠道,引導慈善資金為精準扶貧提供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充分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源助力扶貧。 “我覺得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個人救濟和公開募捐兩種慈善形式,對個人救濟行為要采取更合理、更人性、更寬容的管理方式,這有利于在當今社會弘揚善行文化,凝聚向善向上的力量。”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韓德云代表建議。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院長曹義孫委員指出,良法還要善治。慈善法出臺后還要制定實施細則,做好配套工作。 針對實施細則的制定,曹義孫委員建議,首先,要經過充分的公眾討論,有嚴謹的論證過程。其次,要盡可能保護受益人,將捐贈款物盡可能高比例地給予受益人。同時,要做進一步規范,防止慈善變成某些人牟利的途徑。 讓立法成為弘揚慈善文化契機 陸亞萍代表表示,此次審議慈善法草案,在社會上引發如此大的反響,是一次宣傳慈善事業的契機。作為一項文明而崇高的事業,慈善公益向人們展示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體現了時代要求和社會進步。 “雖然我國的慈善事業已經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總體而言其發展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的公益自覺意識還不強。”陸亞萍代表指出。 韓德云代表認為,慈善法草案明確了一個“大慈善”概念,它不僅指財富的重新分配,而且包含了自愿獻愛心、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大慈善”概念的確立有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質,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委員也指出,慈善法可以促進社會力量發揮人道主義精神,緩解貧富差距,提升精神文明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慈善法的實施將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我建議,對慈善法加大宣傳力度,在對慈善組織進行規范的同時,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慈善事業,從每個人做起,尤其要從孩子抓起,形成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氛圍。”遲福林委員說。 佟志武代表則建議,慈善法實施以后,還需要進一步提升組織水平,大力發展志愿者、義工,為人們進行慈善活動提供多種形式和途徑。(殷泓 楊謐王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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