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超標排污僅罰603元? 環保廳:總罰款近14萬元
2016-02-28 09:41:27?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孫勁貞 孫勁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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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京2月27日新媒體專電(記者秦華江)近期,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布了4起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有網友對高郵市光明化工廠(以下簡稱“光明化工”)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603元提出質疑,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603元只是針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中一項廢水PH值超標的罰款,據高郵市環保局通報,目前對該企業執行的罰款共計139603元。除罰款外,環保部門還有其他一系列處罰措施。 據了解,2015年10月,高郵市環保局根據江蘇省環保廳要求,對光明化工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光明化工排放的廢水PH值為5.53(標準6-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及《高郵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按30日廢水排放量測算,對光明化工廢水PH值超標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603元(應繳排污費的三倍)。據高郵市環保局通報,針對企業的其他違法行為,目前對“光明化工”執行的罰款共計139603元。 此外,針對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高郵市環保局責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整改環境問題,并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一是責令光明化工根據實際產能對環評報告書進行修編;二是要求光明化工限期拆除固體廢物焚燒中試設備;三是責令光明化工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設施,治理期間不得生產。 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士說,省廳已要求揚州市環保局、高郵市環保局加強對光明化工的執法監管,對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一查到底,依法嚴懲,絕不姑息;同時,督促光明化工認真整改存在的環境問題,盡快規范處置貯存的危險廢物,未取得環保審批及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前,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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