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責任追究 記者:瑞海公司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答: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在未取得立項備案、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安全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施工許可等必需的手續的情況下,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自行開工建設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無證違法經營。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個月的時間里既沒有批復,也沒有許可證,違法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倉儲經營業務。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復。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在行政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違規存放硝酸銨。違反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在運抵區多次違規存放硝酸銨。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轉貨物約6萬噸,是批準月周轉量的14倍多。多種危險貨物嚴重超量儲存。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違反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混存不同種類的危險貨物,間距嚴重不足,超高堆碼大量存在。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違反行業標準,在拆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時,運輸、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裝箱、搬運過程中存在野蠻裝卸行為。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沒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存儲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也沒有將重大危險源向天津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重缺失。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危險貨物作業人員未經培訓、沒有作業資格證書,缺乏對運輸、儲存、裝卸危險貨物和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應有的安全知識。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未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針對不同危險貨物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未履行與周邊企業的安全告知書和安全互保協議。事故發生后,沒有立即通知周邊企業采取安全撤離等應對措施,貽誤了疏散時機,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加重。 瑞海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記者:瑞海公司嚴重違法建設經營,為何能長期存在?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負有哪些責任?追責情況如何? 答:調查組認定,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有的甚至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交通運輸、海關、安全監管和規劃部門以及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另外,事故調查組建議對瑞海公司和4家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吊銷證照、撤消資質或罰款等行政處罰;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并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門作出深刻檢查。 記者:在事故調查期間,是否還發現存在腐敗問題? 答:調查發現,存在腐敗行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許可審批的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海關、天津新港海關、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12名存在受賄問題(廳局級4人,縣處級8人)。目前,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員已被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記者: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針對調查發現的問題,調查組總結教訓,提出了10個方面的措施建議:一是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規違法變更經營資質;三是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四是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六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七是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八是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九是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規范其從業行為;十是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事故調查過程 記者: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在去年8月12日,到今天已經5個多月時間。很多人關心,這樣一起明顯的責任事故,為什么要到現在才公布調查報告? 答:國務院第493號令,也就是2007年3月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該時限);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也就是說,特別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到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允許的最長工作時間是6個月。應當說,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公布時間,處于法定時間之內。 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損失巨大,情況復雜,事故現場破壞嚴重,收集證據困難,科學試驗、技術鑒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責任認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安全高質”的原則,先后調閱文字資料600多萬字,調取監控視頻10萬小時,開展模擬實驗8次,召開專家論證會56場,對600余名相關人員逐一調查取證,通過反復現場勘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專家論證,逐一查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條文,反復修改調查報告文稿,在此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在國務院批復后第一時間,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即向全社會公布。 |
相關閱讀:
- [ 02-06]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25人被立案偵查
- [ 02-05]天津港“8·12”事故調查報告:?;繁▽Νh境造成哪些影響?
- [ 02-05]天津港“8·12”事故:消防救援處置是否得當?
- [ 02-05]天津港“8·12”事故認定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