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裁定罪犯劉志軍減刑案、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
2015-12-14 21:56:07??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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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分別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劉志軍、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予減刑,故分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罪犯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 罪犯劉志軍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裁定核準對劉志軍的刑事判決。送達后即交付執行?,F罪犯劉志軍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 公安部秦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上公示,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公安部秦城監獄以罪犯劉志軍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罪犯劉志軍減刑。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罪犯劉志軍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刑間,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劉志軍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另據記者了解,罪犯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準對薄谷開來的刑事判決,送達后即交付執行?,F罪犯薄谷開來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予以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司法部燕城監獄以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罪犯薄谷開來減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薄谷開來于2012年9月4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薄谷開來沒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故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將罪犯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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