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認為輕軌公司設置攝像頭太少 大學生狀告輕軌公司一審敗訴 因丟手機質疑攝像頭太少 原告認為輕軌公司設置攝像頭太少 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了一起民事案件:剛畢業的吉大法學院大學生簡先生狀告長春市軌道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輕軌公司),理由是他在坐輕軌時手機被兩個人偷了,他質疑輕軌公司攝像頭太少,畫面不清,致無法破案…… 11月6日,法院判決簡先生一審敗訴,簡先生不服,提出上訴。簡先生到底為何要一紙訴狀將輕軌公司告上法庭呢? 簡先生稱,2014年11月30日晚6時許,他在長春火車站乘坐輕軌三號線準備回學校,在輕軌三號線火車站站點候車時人很多,褲兜里的蘋果6手機是他剛花6000元買的,上車時人很擠,當時他發現手機丟失后,馬上打電話報了警。案發后,他到輕軌治安派出所做了筆錄。 狀告輕軌公司一審敗訴 2015年年初,簡先生開始準備起訴所需的相關材料,并將起訴輕軌公司的起訴狀遞交給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院于6月15日立案,11月6日做出了一審民事判決:原告訴稱:1.長春站候車廳僅安裝一個監控探頭,并設置在車頭處,看不清車身中間部位的犯罪嫌疑人面部特征,另外監控分辯率非常低;2.車內監控錄像沒有存檔,未能有效鎖定犯罪嫌疑人,以至于不能破案;3.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客運合同關系,原告有被告之安全防范義務,但被告監控措施不到位,主觀上具有嚴重過失;4.請求判令被告補償原告損失1057.6元、交通費50元,被告更換陳舊監控設備、增加監控數量,以防止類似案件發生。 被告辯稱:1.被告沒有違約的情形,也不存在過錯,被告承擔的安全義務應限于服務本身,承運人無法杜絕在公共運輸車輛上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應為他人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2.原告手機被盜與被告的運輸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3.被告的監控系統是在2011年7月份驗收合格的工程,符合使用要求;4.原告訴稱手機系在兜里被盜,損失是自身疏于保管造成的。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手機丟失系他人犯罪行為所致,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即沒有證據證明承運人對手機丟失存在過錯,因此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更換監控設備、增加監控數量等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決定上訴 “對于敗訴我無異議,但還要上訴!”如今的簡先生已經大學畢業,在貴陽一家公司做法務工作,他收到的判決書的時間為11月17日,收到這份判決書后,他當即就決定上訴。 簡先生說,他起訴的初衷也不是為了勝訴,更多的是出于公共利益保護的考量。他要拋出一個話題,讓大家討論輕軌公司到底存不存在過失?遇到類似的情況是不是需要大家較真? 他說,他想督促輕軌公司有效地采取措施彌補安保漏洞,也希望借此來警示其他提供類似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輕軌公司:原告觀點極端 昨日,新文化記者采訪了輕軌公司一位負責人,他說,簡先生的觀點有些極端,很容易陷入誤區。輕軌站點是公共場所,與公交車、商場等場所一樣,公司不能限制某個人合法進入,在這些公共場所,警示群眾“注意保管隨身攜帶物品安全”的提醒隨處可見,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對于簡先生丟失手機一事兒,是其自身保管疏忽造成的,輕軌公司沒有過錯。 律師: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對于這起官司,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劉海波律師評論道:在本案中,消費者是以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的,這就要求對“因輕軌公司未盡到法定或約定義務,導致消費者自身攜帶物品在人流密集區遭第三人偷竊”這一情節進行舉證,而事實上,消費者很難舉證。也就是說,法律不能解決生活中所有的問題。 不過,該案對完善社會現實的不足具有積極的意義。 新文化記者 陸續 實習生 張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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