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接觸車輛被認定主責 隨后,辦案交警對事發前后趙某駕駛的車輛進行測速,發現大客車借道超車時超速。 在掌握筆錄證據后,辦案人員回到事故現場進行再次勘察,按照吉利司機張某駕駛車輛受大客車借道超車影響失控的思路,查找新的路面痕跡證據。獲得的現場測量數據分析也證實了該思路。 結合監控錄像、多位司機的敘述和現場勘察,辦案人員最終認定,趙某駕駛的大客車逆行借道超車,張某駕駛的吉利小轎車本來是正常行駛,結果為了避讓對向駛來的大客車時失控,撞上對向駛來的大巴車。趙某應該負事故主要責任。 “這是重大交通事故中,全國鮮見的事故中無接觸車輛被判定主責,偵辦過程中難度大,民警的責任心及專案組的辦案制度促使了真相水落石出。”昌平交通支隊事故科科長劉毅說。 據了解,今年9月23日,昌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4年。 □案例 一滴血推翻謊言牽出“真兇” 酒駕者釀事故車內留血跡頂包者面部沒傷被揭穿 奧迪車與寶來車相撞,寶來車上的一名乘客死亡。交警勘察現場后認定,奧迪車未減速靠右行駛,致事故發生。事后,男子袁某來到交通隊,稱是奧迪車駕駛員。因奧迪車風擋玻璃上留有血跡和人體組織,袁某面部沒有傷,辦案人員懷疑其是頂包者。最終,肇事者劉某達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奧迪“騎線開”撞上寶來 去年4月3日晚上10點多,大興區高野路泥營村路口南側發生一起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一輛奧迪車和一輛寶來車相向行駛,會車時因奧迪車未及時靠右行駛致兩車對頭撞擊,事故致寶來車中一名乘車人死亡。 偵辦此案的大興交通支隊民警郭明回憶說,事發后,寶來車一方因為著急搶救傷者沒有立即報警。事發后8個小時,警方才接到寶來車司機的報警電話。 在現場,兩輛車損毀較為嚴重,雙方當事人均已離開,這給交警確定事故原因及肇事司機加大了難度。郭明介紹說,根據兩車留下的痕跡等證據,可以認定事故原因為會車時,奧迪轎車未減速靠右行駛,從而發生碰撞事故,“剩下的就是確定肇事司機了。” 郭明說,經勘查,奧迪轎車的方向盤、駕駛位車門上均留有血跡,前風擋玻璃有兩處碰撞碎裂,且留有人體組織,這為認定肇事司機提供了重要證據。 血跡牽出真正的肇事者 接警后的當天中午,男子袁某自稱為奧迪車的司機,他找到辦案民警詢問對方車輛上人員受傷情況。 “我們當時發現袁某身上沒有傷,而奧迪車上留存的血跡和擋風玻璃的碰撞碎裂證明駕駛人絕對受了傷,我們就懷疑袁某不是肇事司機。”郭明說。 辦案民警抽取了袁某血液,與奧迪車上遺留的血跡進行DNA比對,經鑒定不支持奧迪車上的遺留血跡是袁某所留,這證明袁某系頂包者。在辦案人員的訊問下,袁某堅稱自己是奧迪車的司機。袁某還稱,劉某達當時就坐在奧迪車上。 辦案人員要求劉某達盡快到交通隊配合調查,但對方并不配合。交警找到劉某達的工作單位并對他下達了詢問通知書,結果劉某達在兩個月后才來到交通隊接受詢問。 “我看到劉某達就發現他的額頭中間有縫合后留下的疤痕,就馬上抽取了劉某達的血液和殘留血跡做DNA比對。”郭明說,經鑒定,奧迪轎車方向盤等處附著的血痕及前風擋玻璃處附著的人體組織與劉某DNA樣本完全吻合。起初并不承認是肇事司機的劉某達,最終還是交代了實情。 父親找人為兒子“頂包” 據劉某達交代,當時他飲酒后駕駛奧迪轎車發生事故,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他的父親劉某讓當時并沒有在車上的袁某頂替劉某達到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言,說是自己開的車。 為了蒙混過關,劉某答應袁某,在事成之后為袁某解決妻兒的生活問題。 據辦案民警介紹,袁某在利益引誘面前鋌而走險,最終袁某和劉某達的父親劉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劉某達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終身禁駕。今年8月20日,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達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全國交通安全日 2011年,公安部決定2012年12月2日定為“全國交通安全日”。2012年《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明確提出設立“全國交通安全日”。2011年,公安部向國務院報送《關于將12月2日設立為“全國交通安全日”的請示》(公部請〔2012〕83號)。2012年11月18日,國務院正式批復同意自2012年起,將每年12月2日設立為“全國交通安全日”。 京華時報記者張思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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