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 無權調動遠郊區車輛 法庭上,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稱,事發當天,北京急救中心于7點05分接到一個自稱女乘務員的人撥打的電話。女乘務員稱,有一名老人在中央財經大學昌平分校西門附近暈厥。由于該地區歸屬于昌平急救中心,于是北京急救中心將電話轉至昌平急救中心。 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還表示,昌平急救中心與北京急救中心并非隸屬關系。“遠郊區的急救中心都有自己的指揮中心,不歸北京急救中心管理。”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稱,北京急救中心接到市民撥打120急救電話后,如果事發地在遠郊區,北京急救中心會將電話直接轉接到所屬區的急救中心,由當地自行調度。“北京急救中心對遠郊區的急救車都沒有調度的權利。我們只是起到一個電話總機的作用,電話轉接之后就跟我們沒有關系了。”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稱。 對此,閆先生一方認為,無論沙河醫院120急救站點到底歸屬于哪兒,在事發時好心人撥打的是120電話,是北京急救中心接聽的,因此北京急救中心就應當對延誤閆老爺子救治一事承擔相應的責任。 沙河醫院 當時急救站沒氧氣罐 沙河醫院代理人介紹,當時沙河醫院120急救站點沒有氧氣罐,“像閆老爺子這樣的病情是需要氧氣設備的,急救站出于不延誤閆老爺子病情的考慮,當時就曾建議報警人撥打999急救電話”。 對于沙河醫院120急救站點沒有氧氣罐的原因,沙河醫院代理人解釋稱,設在沙河醫院的120急救站點所需要的氧氣及醫護人員都是借用沙河醫院的。由于沙河醫院曾于2013年12月發生過氧氣爆炸事故,因此閆老爺子事發時醫院的氧氣供給屬于中斷狀態。 “沒有氧氣是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是無法避免的。”沙河醫院代理人稱,沙河醫院120急救站點已經將這一情況告知報警人,因此患者救治有延誤并非沙河醫院120急救站點的過錯。此外,報警人也接受了沙河醫院120急救站點的建議,并撥打999急救電話,閆老爺子是在999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的,與沙河醫院無關。 由于北京急救中心和沙河醫院都稱,設在沙河醫院內的120站點與其沒有隸屬關系,因此法官宣布休庭,待確認是否追加昌平急救中心為被告后,再擇期繼續審理。 庭審證據 接警后35分鐘才發車 庭審中,閆先生一方及沙河醫院都提交了當時通話記錄作為證據。證據顯示,沙河醫院120站點接到急救電話后,曾給撥打急救電話的好心人回撥,并告知對方沙河醫院的120站點沒有氧氣,建議對方撥打999電話。而此后,好心人確實撥打了999急救電話,也同時繼續催促120盡快發車。 此外,閆先生一方及沙河醫院提交的發車及救治記錄顯示,急救車于7點40分左右發車,8點05分到場。在看過閆老爺子的病情后,120并未進行救治,而是返回沙河醫院。對此,沙河醫院的代理人解釋稱,當時999急救已在對閆老爺子進行搶救,根據院前急救的一般慣例,120和999只要有一方到場另一方就不再啟動治療。 □專家說法 急救站未配備氧氣是否違規? 北京市律協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欣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值班的急救車要隨時保持施救狀態,“氧氣、急救設備等都是必須配置的。”萬欣表示,如果急救站因為沒有氧氣而延誤了患者的病情,是存在過錯的。 接警后35分鐘發車是否違規? 萬欣稱,急救車輛在接到報警電話至到達現場這段時間,被稱為院前醫療的反應時間,但從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硬性規定急救人員應在多長時間內到達急救現場,只是規定“不能延誤,要盡快到達”。 “急救中心在各個城區及相關醫療單位設有急救站,接到急救電話后,急救中心會根據GPS系統依據最短急救半徑、最快反應時間的原則,安排急救車輛前往救治,但由于堵車等多重因素,因此無法規定具體到達時間。”萬欣表示,就本案而言,急救站在接到通知后35分鐘才發車,那么其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延誤發車的合理原因,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案例 急救車接錯人遲到 患者死亡急救中心被判賠 2009年7月8日早7點45分,韓老太突發疾患。家人撥打急救中心電話后苦等一個多小時,屢次打電話詢問未果。上午9點半,急救車趕到時韓老太已經死亡。事后,韓家人得知,急救車途中接錯了人,因此起訴索賠15萬余元。 急救中心稱,急救車當天8點05分出發,8點45分已到達韓家所在的路口,但因韓家住在平房區,門牌號碼混亂,地址不好找,撥打患者家中電話也無人接聽。此時,急救車見有人揮手招呼,就跟著到了該人家,但發現患者不是韓老太。醫生救治完前一病患,立即回頭趕到韓老太家,但韓老太已死亡。 門頭溝法院審理后認定,不排除急救車延遲到達與韓老太的死亡有一定關聯,判決急救中心賠償韓老太家屬5萬余元。 急救車舍近求遠 傷者死亡出車醫院被判賠 2006年8月3日晚,趙女士在昌平水箱廠附近的鐵路上被火車撞傷,后在被急救車送醫途中死亡。其丈夫吳先生起訴稱,出事地點附近有醫院,但急救車執意將妻子送往位于新街口的一家醫院,后因途中妻子病情惡化,又決定轉送沙河醫院,但因路上耽誤太多時間,妻子死亡。吳先生因此起訴急救車所屬醫院索賠60余萬元。 醫院稱,急救車是按傷者家屬要求,前往新街口附近醫院的,并拿出病情告知書為證。告知書上有家屬要求送往新街口附近一家醫院的簽字。但法院經鑒定發現,醫院事后有修改告知書的行為。 昌平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未遵守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則,救治行為存在缺陷。此外,醫院存在事后修改告知書的行為,因此判決急救車所屬的醫院賠償14萬元。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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