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實施這些變化或與你有關
2015-11-02 06:54:26?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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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律師白小勇介紹,醫鬧的目的在于獲得醫院的高額賠償,而手段就是擾亂醫療秩序,甚至是社會秩序,如果不給錢,醫鬧甚至賴在醫院不走。 白小勇稱,醫鬧的行為事實上已經違反了法律法規,在《刑九》中,將“醫鬧”行為明確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會對不法分子起到威懾作用。 關鍵詞·性侵 男性遭受性侵將獲保護 本報2011年時曾經報道,2010年5月,42歲的北京某保安公司男性員工在保安宿舍內對18歲的男同事實施性侵,性侵過程中導致對方輕傷。事后,受害者報案,性侵者被抓。北京法院后認定性侵者構成故意傷害罪,判刑一年。 ■解讀 白小勇律師介紹,在以往,男性被性侵,如果身體沒有受傷害,很難進行維權。報警也往往難立案,立案之后,大多不了了之,因為法律沒有條文規定,對男性性侵應如何處置。 但從11月1日起,《刑九》將猥褻犯罪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可被認定為猥褻罪的侵害對象,可以獲得刑法保護。 修改后的刑法規定:猥褻罪受害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嫖宿幼女罪”被廢除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修訂后,廢除了“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今后相關行為將依據強奸罪的對應條款處理,且從重處罰。 其實,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就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定。在設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性犯罪行為,不論是否“嫖宿”,一律按強奸論處。 ■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說,“為了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阮齊林介紹,1997年刑法修改后,將嫖宿幼女行為從奸淫幼女罪中獨立了出來,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的行為被以強奸罪論處,這項罪名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強奸罪的起刑是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當年立法者為了強化保護幼女而設立的罪名,因為連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這樣的暴力犯罪的起刑點都是3年。 雖然初衷是加大對幼女的保護,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實踐中受到諸多質疑。阮齊林說,從法定刑來看,嫖宿幼女罪的起點比強奸罪的起點要重,但是該罪名無形中認可幼女是“賣淫女”的身份,這對幼女是極大的侮辱和傷害。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京華時報制圖何 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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