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原文】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案例】2013年8月,四川省蓬安縣委原書記袁菱在網絡上被人實名舉報,雖然舉報內容不屬實,但她卻成了驚弓之鳥,利用手中權力與老板訂立攻守同盟,企圖對抗組織調查。她把老板一個個叫過來“模擬談話”,自以為“準備充分”“一切盡在掌控中”。不料,事到臨頭,老板們棄她如敝屣。2013年9月,她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組織調查,隨后被免職、開除黨籍。今年7月10日,袁菱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行賄罪被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釋紀】每名黨員在入黨時都要對黨宣誓,“對黨忠誠”。對黨忠誠,是共產黨員的黨性原則和政治品質,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的政治基礎,也是黨員對黨的莊嚴承諾,是與認同感和歸屬感的集中體現。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嚴明紀律的政治組織,任何一名組織成員如果在接受組織審查時心存僥幸,企圖通過訂立攻守同盟、轉移隱匿證據等方式向組織隱瞞真相,顯然違背了自己當初的入黨誓言,違背了我們黨最基本的政治紀律,必須予以嚴懲。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中紀委網站公布對黨員領導干部予以紀律處分的通報中,有20多人被指存在干擾、對抗組織調查,訂立攻守同盟等情形,嚴重違反了政治紀律。因此,增加“對抗組織審查”條款,是黨中央及時吸收總結十八大以來執紀經驗、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挺在前面的結果,也是用明白的條文警示那些可能因違紀受到組織調查的黨員們:切莫抱著僥幸心理對組織耍小聰明、玩心眼,紙是包不住火的,不守忠誠必受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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