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認為無效 暫停拆除私人廣告 據一廣告業主估算,如果以拆除大小廣告牌2500余塊計算,以一塊廣告牌幾千至幾十萬元不等,保守估計應該為兩三千萬元,這只是廣告牌的造價,還未估算市場價值。他認為,預期的損失應該在考慮的賠償范圍內。 然而,這些被拆除和將要拆除的高立柱廣告都是業主與婺源縣城管局簽訂過合同的。 合同年限短的五年,長的二十年。據新法制報記者掌握的多份婺源縣城管局簽訂的“大型戶外廣告宣傳牌設置經營協議”顯示,合同的甲方都是婺源縣城管局。簽訂合同之后,業主要簽廣告設置審批表。 2010年的一份審批表顯示,審批先后經過上饒市政園林所、景觀辦、城管大隊審批意見、城鄉管理局的審批意見;2011年的一份廣告設置審批表則顯示,只要經過景觀辦和局長辦公會研究后就可以審批了。 業主與城管局簽訂一份協議中顯示,甲方與乙方對在婺源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宣傳牌協商一致。投資約110萬元,高立柱廣告建成后,一面由乙方自行經營廣告;另一面由乙方負責按甲方涉及制作版面以公益宣傳內容為主的,與商業廣告相結合的畫面,三處廣告的效果圖及內容需報甲方審核同意后方可設置。 這份合同簽訂的時間在《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發布之后,城管局簽訂的這份合同明顯存在違規行為。 目前,這份協議卻被作為甲方的婺源縣城管局視為無效了。 婺源縣城管局副局長朱光偉說,根據《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規定,戶外廣告的合同年限是5年,超過5年則要續簽,但這些廣告業主普遍沒有續簽,也就是說這些廣告是理應被拆除的違法公共設施。不過,他也說,早年的合同與《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有明顯沖突,這導致了合同無效。 婺源縣公路分局一位江姓副局長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公路分局已經拆除了一部分公路沿線的戶外廣告,拆除還將繼續。 接受采訪的業主則說,原來簽訂的合同年限即便違反了5年的規定,但這是城管局與公路局的責任,城管局應承認自己的工作失誤,不能讓廣告公司來承擔后果。 婺源縣委宣傳部一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這些高立柱廣告違反規定,因此不是說賠償而是對其進行補償。他表示,由于拆除工作停滯,婺源縣也在采取進一步具體拆除措施和賠償方案,但拆除高立柱廣告則是出于現實需要和城市發展不得不進行。 據新法制報記者從婺源縣城管局獲知,目前城管局拆除的高立柱廣告大多是公益廣告,對私人廣告業主的戶外廣告暫停拆除。等新的具體實施方案出臺及雙方協商解決之后將再行拆除。 (◎文/圖 余俊 新法制報記者戴平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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