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基本養老金投資管理辦法
2015-08-23 20:06:33??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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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委 托 人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托投資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二)與受托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 (三)向受托機構劃撥委托投資資金;向受托機構下達劃回委托投資資金的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 (四)根據受托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受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托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辦法。 (二)選擇、監督、更換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 (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委托投資合同接收委托人劃撥的委托投資資金;根據委托人通知劃出委托投資資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況。 (六)根據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托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托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受托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托其他專業機構投資。 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托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托機構提交申請。受托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基金托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建立健全受托機構、托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競爭機制,不斷優化治理結構,提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水平。 第十九條 受托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與委托人合同約定。 (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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