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巡視工作條例五大變化 劍指陽奉陰違等官場暗疾
2015-08-14 07:11:56?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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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巡視內容 ——著力發現“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 新版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要著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概言之,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 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解釋,這樣規定,體現并要求巡視工作必須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緊扣黨的“六大紀律”,深化“四個著力”,盯住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既解決了巡視內容過于寬泛問題,又做到嚴格用紀律衡量規范黨員干部行為,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分析稱,可以預見,在新條例指導下,今后的巡視工作將繼續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進一步實現有的放矢、精準打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 改進巡視工作方式 ——可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在調整巡視范圍和內容的同時,新版條例對改進了巡視工作方式,將中共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 譬如,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 “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張軍說,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 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創新巡視形式 ——首次將“專項巡視”寫入條例 此次修訂的一大亮點是,明確將“專項巡視”寫入巡視工作條例。 新版條例第十六條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專項巡視也是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一大創新舉措。與常規巡視相比,專項巡視更加機動靈活,打法“靈準狠”,節奏“短平快”,出其不意,攻其不備,巡視強度力度因此全面提升、效果顯著。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接收新華網記者采訪時說,專項巡視是“點穴手”,讓巡視工作更加深入,反腐更加高效。 他表示,本次修訂,在內容上和形式上都有創新,如常規巡視和專項巡視“雙劍出擊”、中央巡視和地方巡視“兩線作戰”,其核心意義都在于提高尋虎找蠅的精準度,讓巡視更好地發揮利劍作用。 改革巡視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 ——巡視組組長不再戴“鐵帽子” 新版巡視工作條例第十條明確,“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實現一次一授權,成為新版條例的又一大亮點。 2013年,首輪中央巡視開始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即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以及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為使這一創新舉措轉化為黨內法規制度,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作出如上規定。 除了摘下巡視組長“鐵帽子”,此次修訂中,巡視機構建設方面還有其他兩處較大變化。 除了機構設置,此次修訂還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張軍對此指出,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系改變為“領導”關系,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張軍說。(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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