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擬不再規定具體的收費期限
2015-07-21 17:07:33??來源:中新網 責任編輯:陳瑋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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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高收費公路的設置門檻。嚴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里程規模,嚴格收費公路的設置,由原來中西部經批準二級公路可以收費的規定,進一步限定為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并明確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最終實現只有高速公路收費,其他公路全部回歸公共財政承擔的目標;此外,還提高了獨立收費橋隧的設置標準,由原來的二車道800米和四車道500米統一提高為1000米以上。 (六)調整收費期限。一是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修訂后的《條例》不再規定具體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該路網實際償債期為準確定收費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二是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可以約定超過30年的特許經營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級公路及橋隧的經營期限,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2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30年的規定。三是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債務償清后,以及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后,其養護、管理資金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則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以解決高速公路養護費用的問題,保證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四是對一級收費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債務或社會投資的改擴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經營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費公路和特許經營公路在償債期、經營期滿后必須停止收費,其剩余政府性債務經審計后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進一步規范收費公路轉讓。一是明確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債務余額等因素,并嚴格限制。二是對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的出讓價作了規定,不得低于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三是明確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應當征得簽訂該特許經營協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四是明確不得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轉讓政府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延長不超過5年的收費期限,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經營期限。 (八)強化政府對收費公路的監管。一是明確政府收費公路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資金使用、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的監管;二是通過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規范和限制特許經營行為,防止出現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務質量不到位的行為;三是明確收費公路養護應急保通、治理超限超載等義務及措施,進一步強化政府及經營者的服務職能;四是建立收費公路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和落實收費公路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及相關責任;五是通過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減少收費站數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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