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朋友圈被支持“對販賣兒童者一律死刑”的圖文刷屏,充分表現出民眾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深惡痛絕。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判處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賣3人以上等8種情節的,判處10年以上直至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
據不完全統計,在公開報道中,2000年以來,已有16起案件的25人因拐賣兒童被判處死刑,其中以蔣開枝為主犯的云南36人販嬰團伙拐買223名嬰兒,為數最多。案件中被拐兒童所涉省份以南方省份居多,其中云南、貴州最多,分別有6起和5起,其他還包括廣西、四川、江西、福建、甘肅,還有一起為從越南跨國販嬰。
據最高法院今年通報,2010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件,對12963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其中 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達56.59%。在持續高壓嚴懲態勢下,此類犯罪案件數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趨勢。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978件,與2012年審結1918件、2013年審結1313件相比,下降幅度明顯。
以下是2000年以來公開報道的人販子被判處死刑的部分案例(點擊查看):
·36人販嬰團伙在云南拐買223名嬰兒 主犯蔣開枝2012年一審被判死刑
·喻立香在云南販賣嬰兒33人致1死 2011年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馬守慶在云南拐賣兒童37人致1女嬰死亡 已被執行死刑
·李碧芳、蔣成普、袁貴遠、劉維兵4人在云南拐賣19名幼童 2005年被執行死刑
·余明分、任順波、寧德萬3人在云南拐賣11名兒童 2004年被執行死刑
·胡明華、蘇賓得2人在四川云南拐賣9名兒童 2009年被執行死刑
·邴貴剛、謝忠英2人在貴州拐賣婦女17人兒童13人 2000年被執行死刑
·張勇在貴州拐賣12名兒童 2000年被執行死刑
·何聰在貴州拐賣兒童12名 2010年被執行死刑
·韋志斌在貴州拐騙嬰幼兒8人并殺死1幼兒之母 2013年被執行死刑
·藍樹山在廣西拐賣34名男童和1名婦女 已被執行死刑
·黃清恒跨國拐賣20多名嬰兒 2015年廣西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黃升灶、黃升貴2人在江西拐賣15名兒童 2000年被執行死刑
·甘肅:4歲女童被拐途中身亡 人販子高某欲借尸騙保 2015年被執行死刑
·呂錦城在福建拐賣兒童并致2人死亡 2010年被執行死刑
·繆步黃、吳通住2人拐賣收買貴州四川籍婦女154名兒童2名已被執行死刑
·36人販嬰團伙在云南拐買223名嬰兒主犯蔣開枝2012年一審被判死刑

蔣開枝(左一)
基本案情:
2009年底至2010年8月不到一年的時間,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農婦蔣開枝等人將從云南宣威、會澤、開遠等地拐騙、收買來的嬰兒販賣到河南省,蔣開枝起組織、領導和指揮作用,并且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嬰兒223人。其中李金順、徐順花夫妻等被告人賣給蔣開枝嬰兒29人,裴文蘭等18人幫助蔣開枝運送嬰兒194人。
據了解,36名被告人中年齡最大的65歲,最小的剛滿20歲。其中女性被告人高達28人,其中大部分都來自偏遠山區,文化程度為文盲和半文盲的高達34人。
判決結果:
2012年6月16日,云南省曲靖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蔣開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彭慶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寧選斌、張林鵬、裴文蘭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對黃麗等31名被告人判處14年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
36名被告不服一審判決。2013年5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宣威法院開庭審理該案,5月17日下午16時許,二審庭審結束,將擇期宣判。但至今,未見二審宣判結果的公開報道。
·喻立香在云南販賣嬰兒33人致1死 2011年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喻立香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以喻立香為首的團伙先后在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等處購買嬰兒,販賣至河北涉縣,先后販賣嬰兒49人,其中喻立香拐賣兒童33名。
喻立香外號“小香”,1968年出生于云南省師宗縣。十幾歲時,她被人從云南拐賣到河北涉縣,然后在河北為人婦為人母。10多年后,這名曾飽受親人分離之痛的女子卻將這種痛苦轉嫁到他人身上。據調查,2005年上半年,喻立香平均每月都將1名兒童販賣至涉縣。
判決結果:
2010年4月16日,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喻立香無視國法,后果極其嚴重,罪當嚴懲,因此一審判處死刑,另兩名主犯杜明花、喻小芬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20名從犯分別被判處2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喻立香在一審宣判后不服上訴。2011年1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喻立香等23人以出賣為目的,交叉結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上訴人喻立香無論是拐賣兒童數量還是個人獲利都是最多,助長云南、河北兩地拐賣兒童和收買兒童行為的泛濫,還造成一名嬰兒死亡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馬守慶在云南拐賣兒童37人致1女嬰死亡 已被執行死刑

庭審現場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馬守慶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紅、宋空軍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向侯會華、侯樹芬、師江芬、師小麗等人從云南省元江縣等地收買兒童,販賣至江蘇省連云港市、山東省臨沂市等地。其中馬守慶作案27起,參與拐賣兒童37人,其中1名女嬰在從云南到連云港的運輸途中死亡。馬守慶與宋玉翠、宋玉紅、宋空軍共同實施部分犯罪,在其中起組織、指揮等主要作用。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馬守慶等人的犯罪所得22.6萬元。
判決結果: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守慶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馬守慶參與拐賣兒童37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且系主犯,應依法懲處。據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馬守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馬守慶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核準馬守慶死刑。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罪犯馬守慶已被執行死刑。
·李碧芳、蔣成普、袁貴遠、劉維兵4人在云南拐賣19名幼童 2005年被執行死刑

李碧芳、蔣成普、袁貴遠、劉維兵4人
基本案情:
李碧芳等8名來自云南昭通和廣東潮汕等地的人販子,從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間在昆明城郊瘋狂作案,將19名幼童拐騙后高價販賣至廣東省普寧市等地。
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期間,蔣成普、劉維洪、劉維兵、劉子兵相互邀約,分別結伙或單人,先后竄至昆明市官渡區福海鄉的多處地方,采用哄騙方法,將19名2歲半至6歲的男孩拐騙到廣東省普寧市,以6000元的價格販賣給李碧芳、袁貴遠,李、袁二人又通過蘇雪云、劉美惜等人介紹,分別以9000元至21000元的價格再次進行販賣,共獲取249500元。
其中,李碧芳參與作案18次、拐賣兒童19人;袁貴遠參與作案14次、拐賣兒童15人;蔣成普參與作案11次、拐賣兒童12人;劉維兵參與作案9次、拐賣兒童9人;劉維洪參與作案7次、拐賣兒童7人;劉美惜參與作案6次、拐賣兒童6人;蘇雪云參與作案5次、拐賣兒童5人;劉子兵參與作案1次,拐賣兒童2人。
判決結果: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碧芳、蔣成普、袁貴遠、劉維兵、劉維洪等人結伙,在短時期內,共謀實施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均系主犯,且拐賣兒童多人多次,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以從嚴懲處,故判處李碧芳、蔣成普、袁貴遠、劉維兵死刑;判處劉維洪死刑,緩期2年執行。另外,從犯劉美惜獲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萬元;從犯蘇雪云獲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萬元;從犯劉子兵獲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3萬元。
李碧芳、蔣成普、袁貴遠、劉維兵四名販賣幼童的人販子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院審理,被核準于2005年9月2日上午執行死刑。
·余明分、任順波、寧德萬3人在云南拐賣11名兒童 2004年被執行死刑

余明分、任順波、寧德萬3人
基本案情:
罪犯余明分、任順波于2001年4月27日、2002年3月22日以及2003年5月至11月期間,伙同趙九文、余明東等人先后竄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張官營村、金刀營村、大樹營村、小壩新村等地,采用哄騙的方法將11名2至3歲的男孩拐騙,販賣給罪犯寧德萬與吳吉蘭。11名被拐兒童先后被買到福建省晉江市、南安市等地。其中,罪犯余明分參與拐賣兒童10次10人;罪犯任順波參與拐賣兒童11次11人;罪犯寧德萬參與拐賣兒童9次9人。
判決結果:
2004年年8月19日,昆明中院對余明分、任順波、寧德萬三名罪犯進行一審,判處三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三犯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12月10日,三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胡明華、蘇賓得2人在四川云南拐賣9名兒童 2009年被執行死刑

蘇賓得

胡明華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至2005年10月期間,被告人胡明華先后在四川省宜賓市、云南省水富縣等地,以給小孩買東西或者帶小孩找父母為由,將9名兒童(最大的6歲,最小3歲,均為男童)拐騙至河北省平山縣,交給魏菊花、黃志波等人居間介紹予以販賣,非法牟利10萬余元。
判決結果: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胡明華、蘇賓得因犯拐賣兒童罪,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二人于2009年11月26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邴貴剛、謝忠英2人在貴州拐賣婦女17人兒童13人 2000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貴州省惠水縣農民邴貴剛,從1992年7月至1998年2月間,與謝忠英等人相互勾結,大肆將本地婦女、兒童拐賣到江蘇、福建等地。其中邴貴剛參與拐賣婦女7次10人,拐賣兒童5次6人;謝忠英參與拐賣婦女5次7人,拐賣兒童6次7人。
判決結果: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分別判處邴貴剛、謝忠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00年5月10日,邴貴剛、謝忠英被執行死刑。
·張勇在貴州拐賣12名兒童 2000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貴州省習水縣農民張勇于1993年至1997年10月期間,多次單獨或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騙等手段,先后將12名兒童從貴州拐賣至福建、廣東等地。
判決結果:
1999年底,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張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其他10名同案犯也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財產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已駁回了張勇的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了其死刑判決。
2000年5月30日,張勇被執行死刑。
·何聰在貴州拐賣兒童12名 2010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聰在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期間,與項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后,在貴州省貴陽市城區及六盤水市火車站等地先后偷盜、拐騙兒童12名,拐帶至河南省滑縣等地,通過楊緒梅、羅云鳳、趙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販賣給當地村民。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何聰在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內,拐賣兒童12名,其中幼兒7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并核準被告人何聰死刑。罪犯何聰已于2010年被依法執行死刑。
·韋志斌在貴州拐騙嬰幼兒8人并殺死1幼兒之母 2013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韋志斌與侯文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經預謀后,采取臨時租房接近嬰幼兒的父母,騙取對方信任后拐走嬰幼兒出賣的作案方式,先后在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云巖區作案7次,拐騙嬰幼兒8人,除其中一名嬰幼兒被韋志斌、侯文靜遺棄,1名嬰幼兒尚未賣出被及時解救外,其余6名嬰幼兒通過朱全景、余琴、劉寶雨、劉新玉、郭秋寒、余明、劉保山(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出賣至山東省菏澤市和江蘇省徐州市。此外,韋志斌為達到拐賣幼兒鄧某的目的,還將鄧某之母余某某殺死后,與侯文靜一道將鄧某拐賣至山東省菏澤市。韋志斌伙同侯文靜共拐賣兒童8次9名,韋志斌為拐賣兒童故意殺死1人。
判決結果:
2013年7月24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韋志斌拐賣兒童罪、故意殺人罪一案,根據最高法院院長關于死刑執行命令,依法將罪犯韋志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藍樹山在廣西拐賣34名男童和1名婦女 已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1988年9月,被告人藍樹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譚汝喜等人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將被害人向某某(女,時年22歲)拐帶至福建省大田縣,經林傳溪等人介紹,將向某某出賣。1989年6月,藍樹山伙同黃日旭,經“鄧八”(在逃)介紹,將被害人廖某(男,時年1歲)從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拐帶至大田縣,經林傳溪介紹,將廖某出賣。
此后至2008年間,藍樹山采取類似手段,單獨或伙同他人在廣西賓陽縣、巴馬縣等12個縣,欽州市、憑祥市、貴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將被害人韋某某、黃某某等33名3至10歲男童拐帶至福建省大田縣、永春縣,經林傳溪、蘇二妹和同案被告人郭傳貼、涂文仕、陳建東等人介紹,將其出賣。藍樹山拐賣婦女、兒童,非法獲利共計50余萬元。
被告人藍樹山拐賣婦女1人,拐騙兒童34人予以出賣,不少兒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2009年11月,藍樹山被逮捕。
判決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藍樹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藍樹山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核準藍樹山死刑。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罪犯藍樹山已被執行死刑。
·黃清恒跨國拐賣20多名嬰兒 2015年廣西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黃清恒
基本案情:
從2010年開始,由黃清恒等人組織領導的犯罪團伙共從越南出賣20名嬰兒到廣東,24名被告人被檢察機關以拐賣兒童罪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一審中,三名主犯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分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15年。一審宣判后,包括黃清恒在內的7人不服宣判判決提出上訴。
2015年01月26日,廣西高院對防城港市“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恒的死刑判決,維持對其他五名上訴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另上訴人阮氏雪貞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兩萬元到一千元不等。
·黃升灶、黃升貴2人在江西拐賣15名兒童 2000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江西省高安市農民黃升灶、黃升貴自1994年6月至1999年1月,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騙等手段,先后14次從江西拐賣兒童15人至福建。
判決結果:
江西省宜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黃升灶、黃升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其他6名同案犯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財產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黃升灶、黃升貴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了二人的死刑判決。
2000年5月30日,黃升灶、黃升貴被執行死刑。
·甘肅:4歲女童被拐途中身亡 人販子高某欲借尸騙保 2015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7日,甘肅慶陽華池縣4歲女童楊某某被母親付某送上一輛轎車前往華池縣幼兒園后,離奇失蹤。據查,當日,轎車司機高某使用暴力手段將楊某某帶至華池縣林鎮鄉一偏僻處躲藏。后女童被拐賣途中遇車禍身亡,人販子高某竟利該女童的尸體偽造事故意欲騙保。
判決結果:
甘肅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披露,該案被告人高某因構成拐賣兒童罪、詐騙保險罪數罪并罰被該院一審判處死刑。隨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判決后,該案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判處高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5年,罪犯高某被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呂錦城在福建拐賣兒童并致2人死亡 2010年被執行死刑

呂錦城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錦城、黃高生為拐賣兒童牟利,密謀偷盜被害人黃金花(歿年26歲)剛出生不足8個月的男嬰黃某某。2008年9月2日3時許,黃高生騎摩托車載呂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羅東鎮羅溪村黃金花家屋外,由黃高生在屋外接應,呂錦城潛入黃金花和黃某某的臥室。黃金花和黃金花的奶奶戴術治(歿年75歲)發現后呼救。為制服被害人以搶走嬰兒,呂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黃金花和戴術治并致其二人死亡。后二被告人搶走男嬰黃某某,將其以37000元賣出。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高生所犯拐賣兒童罪造成兩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但沒有與呂錦城共謀殺人,亦未具體實施殺人的行為。據此,法院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黃高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呂錦城死刑,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無期徒刑。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呂錦城已于2010年被依法執行死刑。
·繆步黃、吳通住2人拐賣收買貴州四川籍婦女154名兒童2名已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1996年5月至1999年7月,繆步黃、吳通住等人先后與貴州的人販子互相勾結或交叉結伙,拐賣或收買貴州、四川籍婦女、兒童,共作案83起,拐賣或收買婦女154名、兒童2名,從中得贓款人民幣839387元。
判決結果:
福建省寧德中級法院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分別判處繆步黃、吳通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涉案犯罪分子也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繆步黃、吳通住等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原判,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繆步黃、吳通住死刑。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繆步黃、吳通住已被執行死刑。 |